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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有媒體關於上海冠華和福建龍洲運輸兩家企業預披露時間安排不符合證監會調整預先披露時間的新規定的報道,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關於調整預先披露時間等問題的通知》中已明確規定,2012年2月1日前已通過初審會的企業仍按原有做法進行預先披露,即預先披露時間安排在發審委會議召開前5天,與發審委會議公告同步披露。文章所涉及的兩家企業屬於此類情形。
根據2月1日起施行的預披露新規,以往在發審會前5天公佈的擬上市企業招股説明書提前至初審會前階段進行披露。有媒體報道,2月3日披露招股書申報稿的冠華股份和龍洲運輸,是證監會預披露新規2月1日生效後的第二批預披露企業,但從預披露到上會僅僅5天,是“閃電上會”。
該負責人表示,目前除上述兩家公司以外,屬於此類情形的企業還有42家,其中主板(含中小板)29家,創業板13家。為便於市場準確理解調整預先披露時間的相關工作,證監會將在其網站公示的首發申報企業基本信息情況表備註欄中,對“2012年2月1日之前已通過初審會但尚未預披露的企業”進行標注,這些企業的預先披露時間將安排在發審委會議召開前5天,與發審委會議公告同步披露發行人的招股説明書申報稿;同時對已通過發審會的企業,備註欄中將進一步明確為“已通過發審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