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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博客,微博)綜合報道】
新華社消息,針對有媒體關於上海冠華和福建龍洲運輸兩家企業預披露時間安排不符合證監會調整預先披露時間的新規定的報道,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關於調整預先披露時間等問題的通知》中已明確規定,2012年2月1日前已通過初審會的企業仍按原有做法進行預先披露,即預先披露時間安排在發審委會議召開前5天,與發審委會議公告同步披露。文章所涉及的兩家企業屬於此類情形。
該負責人表示,目前除上述兩家公司以外,屬於此類情形的企業還有42家,其中主板(含中小板)29家,創業板13家。為便於市場準確理解調整預先披露時間的相關工作,證監會有關部門將在其網站公示的首發申報企業基本信息情況表備註欄中對“2012年2月1日之前已通過初審會但尚未預披露的企業”進行標注,明確説明根據《通知》要求,這些企業的預先披露時間將安排在發審委會議召開前5天,與發審委會議公告同步披露發行人的招股説明書申報稿;同時對已通過發審會的企業,備註欄中的內容將進一步明確為“已通過發審會”。
此外,根據《通知》的要求,對2012年2月1日前未通過初審會的企業,在發行人及其仲介機構滿足落實完畢反饋意見、財務會計資料仍在有效期內、相關部門意見回復後安排預先披露,其後將安排初審會和發審會,由於每家企業落實初審會意見以及準備上會材料的進度會有所差異,因此不能將預披露至發審會的時間間隔簡單理解為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