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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嚴禁央企代管的特殊資産擔保或拆借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8日 18: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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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資委近日下發通知,要求對央企代管的年金、公積金以及工會管理的資金等特殊資金(資産)進行全面清查。嚴禁將用於對外拆借、擔保或抵押、質押。經過允許的資金可以在保障安全的情況下,適當開展固定收益類投資活動。

  特殊資金(資産)包括職工互助基金,企業慈善基金會管理的資金,企業工會管理的資金,職工持股會管理資金,企業代管的社會保險資金、企業年金、住房公積金等企業雖不擁有所有權但承擔資金安全管理責任的資金(資産),以及屬於企業所有但尚未並表的各類資金(資産)。

  據悉國資委此前在“小金庫”專項治理中對各類代管資金、表外資産等不屬於“小金庫”範圍但存在管理隱患的特殊資金(資産)一併進行了清理。從清理結果看,中央企業普遍存在以上各類特殊資金(資産)。

  為了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確保資金安全,通知要求要落實特殊資金(資産)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內控制度或專項管理辦法,嚴格規定資金支出的審批權限和程序,並嚴格收支管理,加強資金監控。各類特殊資金(資産)不得“坐收坐支”。代管資金來源必須合法、規範,不得隨意擴大資金來源渠道或提高標準。代管資金支出必須符合有關規定,不得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特殊資金賬戶開立要納入集團統一管理,收支納入集團資金管理系統進行監控。

  通知要求,央企要對特殊資金(資産)的對外投資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清查。對於國家明確規定不得用於投資的特殊資金(資産),企業一律不得開展投資活動;對於投資方向有限制性規定的特殊資金(資産),企業可在允許投資的範圍內開展投資活動;對投資運作沒有明確規定的特殊資金(資産),企業可在保障資金安全的前提下,適當開展固定收益類投資活動,以保值增值,但要嚴格控制投資規模,防範投資風險。嚴禁將特殊資金(資産)用於投資風險不可認知的業務或高風險業務。

  通知還表示,對未納入企業財務決算合併範圍的表外資産,易造成管理隱患,各央企應當加大清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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