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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陽光化”金融體制改革或提速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8日 10: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導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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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8日浙江省高院二審以集資詐騙罪裁定吳英死刑後,短短半個月間,吳英案已經演變成一起法治事件。

  這個曾經夢想構建本色集團商業帝國的年輕女孩,最終會否淪為體制外金融的祭品?學者們對此事的關注已經超越案件本身,直指金融體制,完善民間金融立法的呼聲越來越清晰。

  在民間金融“陽光化”的前夜,部分民意能否救吳英?吳英案又能否撕開體制外金融帷幕一角?打破“護身符”近日,各界學者集聚一堂,多次召開研討會就吳英案展開論證。部分高校學者和一些知名律師還通過致信最高法方式為其求情。“吳英有罪,但罪不至死。”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長黃震表示,吳英案之所以引發廣泛的關注,主要緣于對國有銀行壟斷行業暴利的不滿。“另外,就是對與此相關的金融制度不滿。”

  事實上,吳英案已不再僅局限于案件本身,越來越多的金融界、法律界學者參與其中,以期推動金融體制改革。

  “非法集資罪和當年的投機倒把罪一樣,是不合理的。”黃震表示,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這一罪名應當被取消。“這是我國市場化改革不徹底造成的,如同市場化改革時期遺留的銀行利率雙軌制,當年改革的死角,已成為壟斷利益的護身符。”據了解,在現行經濟犯罪活動中,被處以死刑的主要有兩項,一是增值稅發票犯罪,一是非法集資。很早就有學者對經濟型犯罪應當取消死刑展開討論,呼籲死刑改革,但遲遲沒有落實。

  在黃震看來,一旦涉及非法集資就處死刑,是制度性問題。通過吳英案的推動,可以結束非法集資詐騙罪,進而打破維護銀行暴利的制度,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民間借貸宜疏不宜堵“吳英案的核心問題在於金融壟斷。”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何兵直言。

  “在吳英案中,部分學者的參與和民意的力量或許能救吳英一命。但是,如果金融體制不改,‘下一個吳英’並不遙遠。如何再救?”黃震説。在黃震看來,民間借貸有天然的合理性,宜疏不宜堵。“因為中小企業融資實在太艱難。在溫州、鄂爾多斯、榆林等地,民間借貸的利率很高,月息3分到5分是常態,也就是説,民間借貸100萬元,年利息達36萬以上。”如果制度不改,即使救下吳英,民間借貸依然危機四伏。“如果能就此推動金融體制改革,打破金融壟斷,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該類案件將會少很多。”

  “溫州從去年開始進行金融試點改革。事實上,從地方上很難推進金融改革,畢竟地方政府沒有金融立法權,這需要從中央層面推進。”黃震表示。

  在改革上,黃震認為,金融機構設立的主體應當放開限制,“在金融機構設立主體的資質方面,不要歧視民營企業。”他呼籲,民間資本並非洪水猛獸,按照相應合理的制度依法引入金融業後,按照銀行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規範即可。

  “當前部分民意已經傳達到高層,希望改革就此取得突破。”對此,黃震持樂觀態度,“溫州的民間借貸登記中心將在3月份成立,民間借貸將暴露在陽光下。鄂爾多斯也開始著手制定民間借貸管理辦法,並籌劃成立民間借貸中心,採取公司化運營模式,在其管轄區設立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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