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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法:判處吳英死刑符合我國法律和死刑政策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8日 07: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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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東陽本色集團董事長吳英因集資詐騙二審被判死刑,引起輿論廣泛關注。今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吳英案二審審判長沈曉鳴回答了記者提問:

  中國青年報:二審法院為什麼維持對吳英的死刑判決?

  沈曉鳴:我國刑法第192條、第199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的方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死刑,並處沒收財産。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吳英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隱瞞其鉅額負債和大量虛假註冊公司、成立後大都未實際經營等真相,虛構資金用途,以高息或高額投資回報為誘餌,向社會公眾作各種虛假宣傳,非法集資人民幣7.7億余元,實際騙取3.8億余元,儘管認定的集資直接對象僅10余人,但下線人員眾多、涉及面廣,既嚴重侵害不特定群眾的財産利益,又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數額特別巨大,並將鉅額贓款隨意處置和肆意揮霍等,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一審法院判處吳英死刑,符合我國的法律和死刑政策,所以二審維持了原判。

  中國青年報:有媒體報道,吳英在看守所內檢舉了多名官員,希望通過立功爭取寬大處理,請問吳英是否存在立功表現?

  沈曉鳴:吳英確實在偵查、起訴和審判期間,檢舉揭發他人受賄犯罪事實。經查實,均是吳英為了獲取非法利益而向公務人員行賄,儘管相關被檢舉人已經被處以刑罰,但吳英的行為屬於坦白交代自己的行賄行為,依法不構成立功。

  中國青年報:二審宣判後,吳英的律師在網上提出,吳英被判處死刑與“銀監會關注此案”及地方行政干預等因素有關。還有人在網上説,吳英案審理過程中,有十幾名東陽市政府幹部聯名寫信,要求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審判長怎麼看?

  沈曉鳴:我們注意到這方面的報道。但是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法院審理過程中,都沒有發現任何所謂與“銀監會關注此案”及地方行政干預有關的情況,吳英辯護人的説法完全沒有根據。法院審理中也沒有發現政府部門的幹部寫信或以其他方式上書要求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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