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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大地案:要讓造假者“臉綠”才行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6日 10: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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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允峰(高校教師)

  誠信是證券市場的發展之基,從法制層面界定證券市場的信用體系意義巨大,所以,昆明市檢察院對綠大地過輕的一審判決進行抗訴,無疑大快人心。

  在證券交易最發達的美國,證券監管最為完備,對誠信市場的要求也最為嚴厲。在美國《證券法》和《投資者保護法》中,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負責人對全體股東負有誠信義務,當投資者認為上市公司或其管理人員實施違法行為侵犯了自己以及其他股東的合法權利時,該公司的任何一個投資者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美國這種通暢的證券訴訟程序取得了驚人的效果,也讓證券訴訟的觀念深入投資者之心。當投資者碰到造假、信息披露不規範、內幕交易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會不遺餘力地採用法律手段,讓違法者付出沉重的代價。

  當然,除了嚴峻刑法外,民事責任的賠償制度也需要完善。從法律角度看,“無救濟則無權利”,相較于刑事制裁和行政處罰,民事救濟能夠最大限度地激發包括投資者在內的整個市場共同監督違法違規行為的積極性,從而提高監管效率。

  在綠大地案中,除了追究造假者責任,保薦機構、保代以及會計師事務所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保薦人制度發源於英國,英國實行的是“終身”保薦人制度,這種制度將上市企業的命運與保薦人職責的履行捆綁在一起,並規定了保薦人在企業上市前後不同的職責;同時,該制度又設置了保薦人退出機制,並規定保薦人缺位時,被保薦企業的股票要停止交易甚至摘牌,從而維護了公眾投資者的利益。與之相比,A股保薦人的保薦期限顯得過短。

  A股市場由於相關法律法規長期滯後,違法成本過低,使得誠信有了紙上談兵的味道。對於綠大地案,投資者期待法律能夠給出一個讓造假者“臉都綠了”的判決,使此案成為資本市場重樹誠信的一個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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