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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國資委明確央企副職考核範圍和辦法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6日 09: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財經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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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2月3日電 (記者何宗渝)為進一步加中央企業大全員業績考核工作力度,切實加強和改進中央企業負責人副職業績考核,促進業績考核工作上水平,使其更加規範、有效,國資委3日公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負責人副職業績考核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央企副職考核的範圍和實施辦法。

  《指導意見》明確界定了中央企業副職考核的適用範圍,國務院授權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副職全部納入考核範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黨委(黨組)副書記、常委(黨組成員)、紀委書記(紀檢組長),結合崗位職責參照納入考核。

  為增強工作的現實操作性,《指導意見》在組織實施方面明確,由國資委授權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副職業績考核工作。建設規範董事會企業,國資委授權企業董事會對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考核;董事會根據《指導意見》,進一步完善對高級管理人員的考核辦法,可授權總經理對副職進行考核。

  國資委要求,各中央企業要認真研究制定對副職的業績考核辦法,針對每位副職的崗位職責設定科學合理的考核指標。指標設計上突出價值創造導向,突出分類考核,既要落實出資人關心的共性指標,又要體現符合企業戰略發展和個人業務崗位實際的個性指標;加強目標管理,結合企業戰略目標和年度工作任務確定考核目標,可採取每年年初由企業主要負責人與副職通過簽訂業績責任書等形式予以明確;嚴格計分標準,科學合理地細化考核得分和評級,確保考核的規範性和有效性。

  國資委強調,考核要堅持定量考核與定性評價相結合,考核結果適當拉開差距。要明確業績考核最終得分,由定量考核得分與定性評價得分按照適當的權重構成。其中,定量考核得分的權重原則上不低於60%。定性評價主體應由企業負責人(建立規範董事會企業的董事)、職能部門負責人、一級子企業主要負責人等方面組成,並分別賦予適當權重;也可直接採用依據《中央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對企業副職“績”的評價得分。

  在強化考核結果運用方面,國資委要求中央企業要堅持“業績上、薪酬上,業績下、薪酬下”,把業績考核結果和企業副職的薪酬分配緊密挂鉤,並作為崗位、職責分工調整的重要依據;企業副職的績效薪酬分配系數在企業主要負責人分配系數的0.6-0.9之間確定。

  在監督方面,國資委強調,考核辦法、考核過程、考核結果要在一定範圍內公開。企業負責人副職要在職代會或年度工作會議、董事會會議、總經理辦公會等範圍就業績完成情況進行述職,實現企業負責人互相監督、職工民主監督等相結合的閉合監督。(完)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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