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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三包規定還在徵求意見,缺陷汽車召回規定率先升級。上週五,國務院法制辦發佈了《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並公開徵求意見,這意味著“汽車召回”將從部門規章“升級”為國家法規。汽車分析師賈新光認為,從“汽車召回”到“汽車三包”的逐步完善實施,將對整個汽車産業鏈都將産生重大影響。
據了解,現行的《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規定》于2004年10月1日起開始正式實施。相關數據顯示,七年多的時間裏,我國共召回整車370多次、600多萬輛。然而,對比美國等汽車發達國家每年的汽車召回數量,我國每年的汽車召回數量與全球最大汽車産銷市場的規模極不相稱。
有這樣一組數據:2009年美國新車銷量1043萬輛,召回1784萬輛、571次;日本新車銷售460萬輛,召回311萬輛、291次;而當年中國新車銷量雖然高達1364萬輛、居全球第一,召回卻僅136萬輛、56次。
從表面上看,目前許多汽車的召回是由企業主動實施的,但事實上,不少案例是官方調查並掌握了充分證據後,廠商才承認問題,最終“被迫”實施召回的。另外,在2011年汽車産業的80余次召回行動中,自主品牌車企僅為一例。因此,我國汽車召回制度亟待完善。
記者注意到,此次《汽車産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中的一大亮點便是進一步強化了“責令召回”的強制性,規定“生産者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召回缺陷汽車産品;生産者應當召回缺陷汽車産品而未實施召回的,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責令其召回缺陷汽車産品”。“經論證、技術檢測或者鑒定確認汽車産品存在缺陷的,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責令生産者召回。”“生産者經責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將處缺陷汽車産品貨值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此前,據質檢總局法規司有關領導透露,《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已經列入國務院立法計劃,預計今年將出臺。
此前,中國汽車工業協會副秘書長葉盛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曾表示,汽車召回是汽車“三包”服務的前提。因此,在汽車産品全面實施“三包”規定前,應進一步完善實施汽車召回為宜。
這兩大售後服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將提升國內汽車消費的保護力。但相比汽車召回,汽車三包的實施同樣存在著“舉證難”、“鑒定難”、“索賠難”等諸多問題。在賈新光看來,在未來“汽車三包”中的鑒定調查中,汽車發生質量問題“裁判”角色誰來充當等焦點問題在“汽車召回”中都會有所體現,這也可以看做對“汽車三包”責任裁決的一次試水。“汽車召回”的完善為“汽車三包”的出臺鋪平了道路,屆時無論是汽車生産商、經銷商的發展模式,以及消費者在汽車産業中所處的地位都會發生重大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