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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燕
[ 改革要在國家層面有較好的“頂層設計”,對國有資産的管理、國企經營者的薪酬設計以及國有管理工作人員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制定較好的改革措施;完善國企治理結構,引進外部獨立董事和中立人員;涉及壟斷行業的改革雖步履艱難,但只有改革才能提高國企效率 ]
距離1992年的那個春天已經20年,但在世界經濟迷霧重重、國內改革正待攻堅的今天,鄧小平的南方談話依然在發揮著推動經濟改革與社會進步的作用。
負責鄧小平南方之行的接待工作、時任廣東省委副秘書長的陳開枝在談及此次南方之行的歷史意義時,曾這樣比喻:小平南方談話等於是一個已經退役的老船長,當看著船的方向搖擺不定時,他又一次跳上船頭,把扭曲的方向擺正了。
在不斷探索下,國企改革進入“深水區”。那麼,國企改革還有哪些深層次問題有待解決?應如何繼續深化國企改革?民營經濟在發展過程中又正遭遇到哪些外部障礙以及自身缺陷?又該如何突破“瓶頸”、突圍而出?
在鄧小平南方談話20週年之際,《第一財經(微博)日報》記者就上述問題採訪了中共廣東省委黨校經濟學教研部、廣東行政學院經濟學系主任余甫功,廣東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副會長、廣東省綜合改革發展研究院副院長余樹華和廣東省綜合改革發展研究院副院長、廣州市社科院高級研究員彭澎,共同尋找改革動力,探討改革路徑,形成改革共識。
國企改革仍需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及國資管理制度
第一財經日報:鄧小平1992年南方談話後,國家和地方政府加快了推進國企改革的步伐。通過産權制度改革,調整所有制結構,形成了投資主體多元化、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格局。但是,從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出發,許多深層次的問題仍未解決。就你看來,現在的問題主要在哪?
余甫功:鄧小平南方談話之前,國企改革是在“放權讓利”的總框架下進行的,沒有制度創新;鄧小平南方談話以後,當年10月召開十四大,十四大確立我們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就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這意味著國企必須從計劃經濟條件下的一個微觀基礎,變成市場經濟的微觀主體,這樣國企改革的目標和方向也就明確了,就是建立以股份公司制為形式的現代企業制度。當時國企數量很多,改革採取的是“抓大放小”的辦法,就是大的國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小的企業就放開搞活,採用包括股份合作制等多種形式改革。
改革以後,現代企業制度的框架基本建立起來,但整個制度並沒有完善。主要表現在國企的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有些獨資公司只是換了一個形式,把名字改了,或者沒有董事會,或者董事會的董事長和總經理由一人兼任,而由於是獨資公司,在引入外部社會的參與和開放度上也做得不夠;股份公司在改革以後實際上企業多了一個獨立的利益主體,企業的經營者本身也是利益主體,法人治理結構難以互相制衡,容易形成企業內部人控制的情況,為使治理結構更科學,如今許多國企嘗試引進更多的外部獨立董事,但現實中獨立董事並不“獨立”,因為獨立董事是在企業裏拿報酬的,往往會受企業內部人的左右。這也是國企要從治理結構進一步完善的方面。
另外是國有資産的管理問題。國企改制後,政府對企業的管理從過去直接經營變成了資産所有者的身份,中央和各省市因應情況變化成立了國資委。但國資委只是一個政府部門,嚴格意義上講國資委不能直接管理國有資産,它必須通過委派國有資産的産權代表到企業實施管理,或是通過成立國有資本的經營公司,由經營公司委派産權代表,或是授權一些獨立的資本經營企業集團經營國有資産。在這種情況下,國有企業的人、事、資産管理是分離的。
這些由政府委派的産權代表,本來是政府部門的官員,而非來自市場的經營者,以投資者的身份到國有企業當産權代表,理論上應執行公務員待遇,但實際中卻向企業拿工資,領著比一般競爭部門要高得多的薪酬。大型國企的壟斷利潤更多地被企業內部職工所分享,産生了不公平,社會上也有一些看法。這是國企在領導層薪酬管理上所暴露出的問題。
還有,國有資本經營的預算和決算制度也並不完善。很多國企每年獲得的高額收益和利潤很少上繳國家,其取得的經營收益老百姓沒享受到,也沒給國家做貢獻。所以很多人提出要建立分紅制度,將國企的紅利上繳國家。
余樹華:國企改革目前遇到的較大問題是管理體制的問題。國資委雖是為順應改革成立的産物,但目前似乎離真正落實中央關於國企改革的基本方針仍有一段距離。
以廣東省為例,所有制結構的調整還有很大餘地,國有經濟比重過大、戰線過長、布點過多、運行質量不高的問題還未從根本上解決,國有資産管理體制還有待進一步完善,現代産權制度尚未真正建立,國企改革在某些方面還只是改了表面、改了形式,許多深層次的問題還未真正解決。
由於缺乏反壟斷法,一些地方國企為了分割壟斷市場、排除競爭,拼命做大,民企的生存空間因此受到擠壓。雖然國企從主導地位來講,當然強比弱好,但也不宜一味“做大做強”,早前中央已對國企改革的大方向做了表態,在一般競爭領域國企該退的就要退出來,該留的把它留住、做好。
國企應更多進入一些公益性社會領域,把民營企業無法勝任或者社會非常需要的事情做起來,甚至當發生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預想的事件時,國企還可承擔為大眾或群體提供服務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