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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市民宋先生駕駛著自己的奔馳車去內蒙古自治區遊玩,因河水暴漲致路面積水嚴重,車輛在行駛中突然熄火,無法開動。事故發生後,宋先生立即向保險公司報險並聯絡施救、維修,最終花去各種維修費用23萬餘元。車輛修好後,宋先生找到投保的保險公司要求賠付,保險公司卻以投保時未投涉水險而拒賠。
為此,宋先生將保險公司訴至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要求支付保險賠償金共計23萬餘元。
近日,金水區法院在判決中支持了宋先生的賠付請求。
■法官説法
投保時未提示條款不生效
保險公司辯稱宋先生未購買水淹及涉水險,法院認為,因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向宋先生提供了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也未就免責條款向宋先生進行提示告知。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説明的,該條款不産生效力。因此,保險公司主張的相關免責條款對宋先生不生效。據此,法院判令保險公司支付宋先生保險理賠款23萬餘元。(記者 鄧紅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