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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召回條例徵意見:生産者獲知缺陷應立即調查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3日 11: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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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2月3日電 為了規範缺陷汽車産品的召回,加強監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財産安全,今日,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公佈了《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條例要求生産者獲知汽車産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分析,並自調查分析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國務院質檢部門報告。確認汽車産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産、銷售、進口存在缺陷的汽車産品,並實施召回。

  生産者實施召回,應當按照國務院質檢部門的規定制定召回計劃,自召回計劃制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交國務院質檢部門備案,並根據召回計劃組織缺陷汽車産品召回。

  條例擬規定生産者應建立並保存有關汽車産品和汽車産品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記錄,保存期不得少於10年。

  銷售、租賃、維修汽車産品的經營者應當建立相應的汽車産品經營臺賬及維修記錄,如實記錄經營的汽車産品品種、規格、數量、維修情況等內容。經營臺賬保存期不得少於5年,維修記錄保存期不得少於5年。

  此外,條例還規定了輪胎的召回亦參照本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中新網汽車頻道)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見,可在2012年3月4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

  一、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郵政編碼:100035),並請在信封上註明“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徵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qxqc@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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