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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物流業健康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明確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通知規定,物流企業是指為工農業生産、流通、進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倉儲、配送服務的專業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是指倉儲設施佔地面積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儲存糧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類、水産品、化肥、農藥、種子、飼料等農産品和農業生産資料;煤炭、焦炭、礦砂、非金屬礦産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膠、紙漿及紙製品、鋼材、水泥、有色金屬、建材、塑料、紡織原料等礦産品和工業原材料;食品、飲料、藥品、醫療器械、機電産品、文體用品、出版物等工業製成品的倉儲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