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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亭建鑫食用油公司(下稱金亭公司)生産、銷售的“福宜康”食用油酷似“福臨門”,因此被中糧集團起訴。記者昨天獲悉,豐臺法院一審判決金亭公司賠償中糧集團22.5萬元。
中糧集團訴稱,其于2003年取得“福臨門”商標專用權,生産各種食用油。金亭公司于2005年成立,主要經營食用油分裝、銷售。2011年3月,中糧集團發現金亭公司生産的“福宜康”食用油,在註冊商標的字樣、商品裝潢等方面均與“福臨門”相似,涉嫌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起訴要求金亭公司立即停止生産、銷售“福宜康”食用油;賠償其損失、公證費等共計30萬餘元。
開庭時,金亭公司否認侵權和不正當競爭。但法院認為,雖然金亭公司獲准註冊了“福宜康”註冊商標,但在使用時改變了註冊商標中的文字狀態,突出了“福”字,寫法與中糧集團的註冊商標中的“福”字寫法相同,並且加上了相近的陰影部分。其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構成侵權。法院一審判決金亭公司停止侵權、賠償中糧集團經濟損失及其他合理費用22.5萬元。
宣判後,金亭公司已提起上訴。
(記者裴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