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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排的博弈
不同的國家各懷不同的利益訴求,即便是在被稱為“人類為拯救地球達成共識的最後一次機會”——德班大會上,也難以避免上演各個談判集團之間的拉鋸戰。
從德班大會看全球氣候治理方案
文/本刊記者 沈剛
氣候變化是國際社會普遍關心的重大全球性問題。氣候變化既是環境問題,也是發展問題,但歸根到底是發展問題。
2011年11月28日至12月9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17次締約方會議在南非德班召開,各締約方在會議上的唇舌激辯、互不讓步,再次顯示出全球氣候變化問題已經不是單純的科學問題,而是上升為國際政治問題。溫室氣體的排放對全球氣候的影響不存在地域間的區別,無論哪一國排放多少溫室氣體,其排放造成的危害均由地球上全體人共同承擔。所以,要控制溫室氣體的有限排放,就要求全球各國來共同努力嚴格執行一套完備的溫室氣體減排方案。
值得欣慰的是,德班氣候大會各國代表經過數十小時最後“加時衝刺”,到12月11日清晨,4份決議艱難降生。它們分別涉及《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長期合作行動計劃、綠色氣候基金和2020年後減排的安排。這標誌著,德班氣候大會幾經轉折後交出了一份積極的答卷,回應了國際社會關於應對氣候變化進程的新期待。
發達國家減緩方案層出不窮
早在德班會議召開前,世界各國的研究機構對2012年後國際氣候制度下減緩問題已經提出了許多不同方案,新的方案仍層出不窮。這些方案中多數是發達國家學者設計的,由於受到所代表國家立場的局限,這些方案都難以兼顧公平和可持續原則,即使是為發展中國家利益考慮的方案,也難以從根本上體現發展中國家的現實國情和根本利益。
英國全球公共資源研究所(GCI)提出的“緊縮趨同”方案,設想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從現實出發,逐步向人均排放目標趨同,從而在未來某個時點上實現全球人均一致。這種方案從公平角度看,默認了歷史、現實以及未來相當長時期內實現趨同過程中的不公平。雖然符合發達國家佔用全球溫室氣體排放容量完成工業化進程後向低碳經濟回歸的發展規律,但對仍處於工業化發展階段中的發展中國家的排放空間構成嚴重制約,客觀上並不公平。
巴西案文是考慮歷史責任方案的代表。因為溫室氣體在大氣中有一定的壽命期,今天的全球氣候變化主要是發達國家自工業革命以來200多年間溫室氣體排放的累積效應造成的,因此,在考慮現實排放責任的同時,追溯歷史責任,才能更好地體現公平。巴西案文原只針對發達國家,後來發達國家學者將這一方案擴展到發展中國家。但是,這種基於歷史責任的減排義務分擔方法,只考慮國家的排放總量,而不考慮人均排放;只強調污染者要為歷史排放付費,而沒有考慮處於不同發展階段的各國當前及未來發展需求,從公平角度看存在偏頗。
瑞典斯德哥爾摩環境研究所(SEI)學者提出的溫室發展權(GDR)框架,認為只有富人才有責任和能力減排,通過設置發展閾值,保障低於發展閾值的窮人的發展需求。該方法採用超過發展閾值的人口的總能力(經購買力平價調整的GDP)和總責任(累積歷史排放)兩個指標,對實現全球升溫不超過2度目標所需要的全球減排量進行減排義務分配。但是,該方法只考慮各國排放的歷史責任,不考慮未來排放需求。而且,發展閾值的假設,累積歷史排放的計算,以及所需統計數據的來源等問題也存在爭議。
我國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學術界提出了哪些方案?在國內,比較有代表性的方案是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提出的“建立國家賬戶”方案和中國社科院提出的碳預算方案。
國研中心“建立國家賬戶”方案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就“應對全球氣候”成立課題組,並提出卓有建樹的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的理論框架和解決方案——建立國家排放賬戶。
“建立國家賬戶”方案力圖克服《京都議定書》的缺陷,同時又保留其優點。在該方案中,通過明確界定各國排放權來為各國建立起“國家排放賬戶”,使“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得以明確界定,所有國家均可以納入全球減排協議。與此同時,這一方案對現有各種國際合作機制和國內減排機制則具有高度開放性和兼容性。參與方案討論的劉培林博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我們提出的這一套方案首先體現了‘公平’,這樣算下來以後,我們中國並沒有佔多少便宜,但是也不能吃虧,像發達國家以前排的多,以後就得少排,發展中國家反之。”
“建立國家賬戶”方案包括三個步驟:(T0代表過去——工業革命或其他時點,T1代表當前,T2代表未來某一時點刻——2050年)
第一步:根據目前大氣層中溫室氣體總的累計留存量以及人均相等的原則,界定T0-T1期間各國的排放權。各國排放權與實際排放之差,即為其排放賬戶餘額。這樣,我們可以為每個國家建立起“國家排放賬戶”,並將超排國家模糊不清的“歷史責任”明確轉化為其國家排放賬戶的赤字,欠排國家的排放賬戶餘額則表現為排放盈餘。每個國家排放賬戶上的餘額,明確代表各國的“歷史責任”或權利。
第二步:科學設定T1-T2期間未來全球排放總額度,並根據人均相等的原則分配各國排放權。每個國家在T1-T2期間新分配的排放額度,加上T0-T1期間的排放賬戶餘額,即為該國到T2時點時的總排放額度。
第三步:建立包容開放、多元化的國際合作機制和國內減排實現機制,對各種有利於節能減排的國際、國內方案持開放態度,鼓勵其相互競爭,但這些方案的效果,均要最終反映到各國排放賬戶餘額的變化上。這樣,現有國際合作機制和國內減排機制就可以廣泛包容在國研中心課題組方案之中(IETS、JI、CDM、國際減排公共基金等)。
國研中心“應對全球氣候變化”課題組認為:目前關於溫室氣體減排的討論,大都假定減排與經濟發展存在兩難衝突,隨著技術進步,特別是新能源領域的創新加快,低碳經濟發展模式逐漸替代傳統高排放發展模式展現出巨大潛力,新技術之所以涌現,是因為市場為這種創新活動提供了賺取利潤的機制。如果各國排放權能夠得到明確界定和嚴格保護,並建立起相應的市場交易機制,則減排就成為一種有利可圖的行為,這將為低碳技術和低碳經濟的發展提供強大動力,長遠來看,溫室氣體減排將會使人類社會更加繁榮和可持續地發展。
社科院的碳預算方案
中國社科院城市發展與環境研究中心主任潘家華帶領大團隊提出碳預算方案,他們依據人文發展理論,從人的基本需求的有限性和地球系統承載能力的有限性公理出發,強調國際氣候制度應保障優先滿足人的基本需求,促進低碳發展,遏制奢侈浪費,同時滿足公平分擔減排義務和保護全球氣候的雙重目標。
潘家華認為,從全球能普遍認同的公平理念出發,提出公平原則應該具有以下幾層含義:
首先,公平的本意是人與人之間的公平,這與人均排放方法的基本出發點是一致的。儘管當代國際社會是以國家政治實體為單元,通過政府間的國際氣候談判來解決氣候變化問題,但是,倫理學上公平的本意,不是保障國家之間的“國際公平”,而是促進人與人之間的“人際公平”。這是因為衣、食、住、行、用等個人消費都要消耗能源,社會的正常運轉所必須的公共消費也需要消耗能源。在以化石能源為基礎的能源體系還難以徹底改變的情況下,溫室氣體排放權顯然是保障人生存和發展的基本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
其次,促進人與人之間的公平,關鍵是保障今天生活在地球上的當代人的權利,使每個人都能公平地享有作為全球公共資源的溫室氣體排放權。溫室氣體排放歸根到底來源於人的消費需求,事實證明,控制人口的政策對於減緩全球氣候變化具有重要意義 。這就需要選定基準年人口作為排放權分配的基礎。我們認為,當代人是歷史的傳承,掌控未來人口。因此,以當代人口數量作為排放權分配的基礎,符合公平要求。當然,排放權作為一種人權,人口遷移,排放權也相應遷移。
第三,促進人與人之間的公平,關鍵不是現實或未來的某個時點上流量(年排放)的公平,而是包括歷史、現實和未來全過程的存量公平,可以從歷史評估起始年(例如1900年)到未來評估截止年(例如2050年)總累積排放量來衡量。溫室氣體排放是伴隨工業化、城市化和現代化而迅速增加的,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完成表明城市基礎設施、房屋建築和區域性的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基本到位,一旦完成,無需繼續增加,只需對存量維護和更新。發展中國家開始工業化進程較晚,歷史上消耗排放權較少,積累的社會財富較少,因而當代人的發展水平也較低,基本需求尚未滿足的現象仍普遍存在,未來在實現工業化進程中的排放需求較大。歷史排放與未來需求之間存在負相關關係,因此尋求從歷史、現實到未來全過程的存量公平,相比只看未來剩餘排放空間默認歷史排放不公平的分擔方法,更具合理性。
最後,促進人與人之間的公平,需要反映各國的具體國情,充分考慮自然因素如氣候、地理、資源稟賦等因子和社會經濟狀況,進行客觀的必要的調整。
以上兩種方案均考慮了各國歷史排放問題,強調“公平”原則以及“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這也是我國在國際氣候談判的基本原則和立場。“我們在國際談判的基本原則沒有改變。”國家發改委氣候司李高處長在接受《經濟》記者採訪時強調。在談到“建立國家排放賬戶”和“碳預算”兩種方案時,李高指出:“這兩種方案作為學術性機構提出的圍繞公平原則的解決方案,作為研究成果廣泛探討交流,我們都是支持的,也是很有意義的。”對其中是否能成為我國對外談判的方案時,李高表示,“不會成為我國政府提出的談判方案,政府的談判方案已在八國峰會上提出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