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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規範非住宅類項目 商務樓不得叫"公寓""家園"花園"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9日 14: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錢江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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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明明是商業辦公樓,卻用帶有公寓、家園、花園、花苑等含有住宅性質的名稱來銷售,甚至暗示自己的“居住”功能。這樣“挂羊頭賣狗肉”的現象將被明令禁止。昨天,記者從杭州市有關部門獲悉,《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辦公等非住宅類項目規劃設計與管理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將於2月11日起實施。

  這份文件,把上城區、下城區、江幹區、拱墅區、西湖區、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行政區域範圍內商業辦公等非住宅類項目的規劃設計與管理,都納入其中。

  既然是非住宅類項目,在設計的時候,就不能設計成住宅的樣子。杭州規定,商業辦公等非住宅類項目要採取公共走廊式佈局,公共衛生間按層集中設置,不得採用單元式或住宅套型式設計,但允許平均每個標準層建設不超過3個帶獨立衛生間的分割單元;同時,大樓的內部平面也禁止採用住宅、公寓、別墅等居住建築平面形式,建築物立面應具備公共建築的外立面形式與建築特點,還不能設置外挑式陽臺、飄窗;此外,大樓還應該有公共的出入通道,除了集中設置的食堂外,不得設置廚房和燃氣管道。同時,杭州還明確規定,酒店類建築不得分割轉讓(銷售)。

  就算“暗示”都不行。杭州規定,開發建設單位在建設、銷售時不得採用帶有公寓、家園、花園、花苑等含有住宅性質的名稱;在廣告宣傳、樓書中也不得暗示具有居住功能,並要在樓盤名稱後用相同字體、字號註明非住宅用途。同時,職能部門在進行審批時要對項目名稱嚴格把關,對含有住宅性質名稱的,地名管理部門不予地名登記,住保房管部門不予核發預售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商業辦公等非住宅類項目銷售廣告宣傳的監督管理。

  如果你想買這樣的非住宅項目作為“學區房”,也要打消這個念頭——文件明確規定了,商業辦公等非住宅類項目不得作為辦理戶籍、學生入學等手續的依據。

熱詞:

  • 公寓
  • 住宅
  • 暗示
  • 花園
  • 商務樓
  • 居住
  • 項目規劃
  • 集中設置
  • 花苑
  • 樓盤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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