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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海口1月11日專電(記者卜雲彤、趙葉蘋)海南或外省農業戶籍人員只要曾參加過海南省基本養老保險,之後均可以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向後續繳基本養老保險;海南農業戶籍人員只要曾參加過外省基本養老保險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回海南後,也可以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繼續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海南省日前原則通過的《關於〈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的修改決定(草案)》做出了上述規定,擴大了以靈活就業人員(指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範圍,以便更有利於農民工跨省流動就業、農民工向城鎮轉移就業、以及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
《修改決定》還強化了對應保盡保問題的監督。目前,部分用人單位(特別是服務行業)為了節約成本逃避參保繳費,僅為本單位中高層管理人員投保,其基層員工的社保問題得不到保障。為加強監督,《修改決定》要求“從業人員參保名單在本單位公示,其繳費基數由本人簽名確認。”這將可避免用人單位不依法為其從業人員參加社保的行為。
此外,《修改決定》還規定,在海南城鎮用人單位從業的台灣居民、香港和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依法招用的外國人,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已與中國簽訂社會保險雙邊和多邊協議國家國籍的人員在海南就業的,按照協議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