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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總局日前表示,今年將在全國組織開展整治“霸王條款”行動,其中供水、供電、供暖、供氣等公共服務領域的“霸王條款”將是整治重點。這無疑是件令廣大消費者拍手稱快的事。
“霸王條款”,從法律層面界定叫做“不平等合同格式條款”。“霸王條款”之所以“霸氣”,是因為市場存在著信息不對稱、供求關係不平衡等因素,個別商家就是利用這些因素,將不平等的消費條款強加在消費者身上。整治行動無疑將對限制和消減“霸王條款”起到積極作用,但是,整治“霸王條款”、遏制“霸王條款”的産生,重在治本,建立起對“霸王條款”有效監督和有力懲治的法律機制,打碎“霸王條款”賴以存在的空間,為處於弱勢的消費者提供一個強有力的心理上和實際維權過程中的支持。這才是根治“霸王條款”的終極解決之道。
我國現有法律中,對界定和防止“霸王條款”有著相應的規定。例如,《合同法》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用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等等。
但上述只是原則性表述,在當前市場環境更加複雜、消費形式日益多樣化的前提下,無疑需要進一步的細化和明確。更為重要的是必須對“霸王條款”的制定者制定出罰則,使之心有忌憚從而進行自我約束。據悉,在此次整治活動中,國家工商總局將成立合同格式條款評審委員會,對涉及法律廣泛、專業性強、有可能造成爭議的合同格式條款,進行專門研究分析。工商總局還要求各地工商部門設立專門領導小組,並將專項行動納入績效考核。
政府主管部門的積極行動、完備的法律、有力的執行,這是根治“霸王條款”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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