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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商報消息
財政部1月10日公告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聯合下發通知,要求自2012年3月1日起,新上市公司在向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申請辦理股份初始登記時,一併申報由個人限售股股東提供的有關限售股成本原值詳細資料,以及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對該資料出具的鑒證報告。
財政部稱,此舉是為進一步完善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辦法。限售股成本原值,是指限售股買入時的買入價及按照規定繳納的有關稅費。
通知要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收到新上市公司提供的相關資料後,應及時將有關成本原值數據植入證券結算系統。個人轉讓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實際轉讓收入和植入證券結算系統的標的限售股成本原值,以實際轉讓收入減去成本原值和印花稅、佣金、過戶費等與交易相關的合理稅費後的餘額,適用20%稅率,直接計算需扣繳的個人所得稅額。
據第一財經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