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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福州1月10日電(記者 鄭良)福建省福清市法院9日下午發佈消息説,該院1月6日一審公開宣判一起利用POS機非法套現5452萬餘元的案件,4名被告人犯非法經營罪,其中主犯吳孝斌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2萬元,另外3名被告人被判處緩刑並處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1月,被告人吳孝斌以4萬元的價格收購福州金莊貿易有限公司,取得該公司的兩台民生銀行POS機。6月,吳孝斌向在其經營的米店打工的薛某借用身份證,將薛某的身份證交給被告人張鋒辦理一家家用電器店的工商登記手續及POS機。
2011年1月4日,被告人馮世江受被告人張鋒指使,在明知該POS機用於為他人刷卡套現的情況下,仍到銀行辦理家用電器店POS機一台。被告人張鋒將這臺POS機交給吳孝斌使用,並收取1.3萬元酬勞。2011年1月底,被告人吳孝斌先後以3.5萬元至4.5萬元不等的價格購買山東日照鵬輝房産經紀有限公司、雲南昆明新螺螄灣、雲南昆明益民鞋業、雲南昆明英國保羅服飾、雲南昆明宋萍家服飾螺螄灣分店的POS機5臺。
吳孝斌取得這些POS機後,以虛構交易的方式,使用POS機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向他人收取套現金額0.5%、0.8%不等的手續費,截至案發之日,刷卡套現的金額共計5452余萬元。
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間,被告人吳孝斌還以每月1500元的工資雇傭被告人楊傑為其刷卡套取現金。
福清市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孝斌、楊傑、張鋒、馮世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結夥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的方法,以虛構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其中吳孝斌向持卡人支付現金5000多萬元,被告人楊傑向持卡人支付現金3000多萬元,被告人張鋒、馮世江向持卡人支付現金500多萬元,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經營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案件承辦人法官提醒説,信用卡套現規避了銀行設定的取現費用,干擾了銀行的正常業務,大量不良的貸款造成金融秩序中的不穩定因素,存在巨大的風險隱患,危害極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