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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開出兩份行政處罰決定書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6日 07: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證券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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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遠斌被處以20萬元罰款,5年內禁入市場;責令新港公司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38750172.46元;對任紅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

  5日,中國證監會網站挂出兩份行政處罰決定書,一份處罰對象為南京新港開發總公司(下稱“新港公司”和時任新港公司負責證券投資部門的負責人、南京遼通電腦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遼通電腦)執行監事任紅,另一份處罰對象為岳遠斌。

  證監會認定,新港公司利用他人賬戶買賣股票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條關於“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八條所述“法人以他人名義設立賬戶或者利用他人賬戶買賣證券”的行為。對於新港公司的上述違法行為,任紅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處罰決定書稱,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結合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等情況,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決定:責令新港公司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38750172.46元;對任紅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

  岳遠斌,2006年8月至2008年2月在國泰君安證券公司企業融資總部從事項目開發運作工作,為企業融資總部董事總經理,2008年7月到華鑫證券工作,因內幕交易“三愛富”遭證監會處罰。

  證監會稱,綜合考慮當事人的證券從業人員、保薦代表人身份,內幕交易行為的交易量與交易盈虧情況,配合調查情況等情節,認為應當對岳遠斌給予適度從重處罰。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岳遠斌處以20萬元罰款。同時,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和第二百三十三條以及《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三條至第五條的規定,決定認定岳遠斌為市場禁入者,自中國證監會宣佈決定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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