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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機構禁提供透支服務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6日 07: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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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行昨天正式發佈《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稿規定,支付機構不得提供賬戶透支、現金存取和融資服務。

  意見稿指出,上述所稱的支付機構是指依據央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獲准辦理互聯網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

  央行日前公佈的信息顯示,包括中移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天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聯通沃易付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在內的61家企業獲得了第三批非金融支付業務許可證。截至目前,共有101家企業獲得第三方支付牌照。此前,央行曾分別於2011年5月和8月兩次發放27張和13張第三方支付牌照。

  意見稿規定,支付機構只能為電子商務交易、公用事業繳費、信用卡還款、購買特定金融産品或經央行批准的其他業務提供互聯網支付服務。互聯網支付分為銀行賬戶模式和支付賬戶模式。支付機構開展互聯網支付業務,應擁有並運營獨立、安全、可靠的支付業務處理系統,應根據審慎性原則,確定開立支付賬戶客戶的資質。對支付賬戶的開立實行實名制,支付機構對客戶身份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對於個人支付賬戶,單筆收付金額超過1萬元,所開立的所有支付賬戶月收付金額累計超過5萬元或資金餘額連續10天超過5000元的,支付機構還應留存該個人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的複印件或影印件。

  央行介紹,對該管理辦法有意見或者建議的單位和個人應于本月13日前反饋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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