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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支付機構只能發展互聯網特約商戶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5日 17: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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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央行發佈《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其中明確指出,支付機構只能為電子商務交易、公用事業繳費、信用卡還款、購買特定金融産品或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其他業務提供互聯網支付服務。同時,支付機構只能發展互聯網特約商戶。 

  徵求意見稿規定,支付機構只能為電子商務交易、公用事業繳費、信用卡還款、購買特定金融産品或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其他業務提供互聯網支付服務。支付機構為客戶提供銀行賬戶模式服務,單筆資金金額在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應在提供服務前要求客戶登記本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並通過合理手段核對客戶有效身份證件信息的真實性。

  徵求意見稿中指出,在支付賬戶模式下,支付機構應採取有效措施,在客戶發出支付指令前,提示客戶對支付指令的準確性進行確認。客戶發出的支付指令經支付機構確認後産生支付效力;在銀行賬戶模式下,支付機構應及時傳遞、記錄支付指令信息,並將結果及時通知客戶。

  徵求意見稿規定,支付機構應建立確保支付指令被正確傳遞和執行的支付業務處理系統,保證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賴性。由於超時、無響應或系統故障等原因無法正常處理支付指令的,支付機構應及時向客戶發出提示。

  對於客戶發現自身未按規定操作,或由於自身其他原因造成支付指令未執行、未適當執行、延遲執行的,應在協議約定的時間內,按照約定程序和方式通知支付機構。支付機構應積極調查並告知客戶調查結果。

  徵求意見稿還指出,支付機構應免費為客戶提供上溯一年的支付信息查詢服務。支付機構調整互聯網支付服務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時,應通過有效方式提前30天通知客戶。

  同時,支付機構提供互聯網支付服務,還應向客戶公開披露以下信息:支付機構名稱、營業地址和聯絡方式;所提供的互聯網支付業務類型、操作規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辦理互聯網支付業務可能産生的風險,提醒客戶妥善保管密碼、密鑰、數字證書等警示性信息;退款規則及處理流程;爭議及差錯處理方法等。

  此外,意見徵集稿還規定,支付機構只能發展互聯網特約商戶。支付機構負責發展特約商戶、發放支付插件、處理相關交易並承擔相關支付風險。

  意見徵集稿中指出,支付機構發展特約商戶要落實實名制,要嚴格審核特約商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並留存特約商戶有效身份證件影印件或複印件。對於申請材料虛假、缺失、要素不全或不合規的,不得審批通過。

  對於月累計銷售金額高於5萬元的個人商戶,支付機構應予以重點關注,必要時應採取實地調查、核驗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等更嚴格的風險管理措施。

  另外,支付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儲客戶銀行卡卡片驗證碼、個人標識代碼(PIN)、卡片有效期以及銀行交易密碼,並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特約商戶和外包服務機構存儲銀行卡卡片驗證碼、個人標識代碼(PIN)及卡片有效期等交易驗證信息。(中新網IT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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