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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企業應當設立半數由勞動者組成的調解委員會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1日 15: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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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中企業應當設立半數由勞動者組成的調解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

  新華網福州1月1日電(記者鄭良)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布、2012年1月1日施行的《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要求,大中型企業應當依法設立調解委員會,妥善調解處理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勞動者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雙方人數應當對等。

  廈門勤賢律師事務所律師曾淩説,設立企業調解委員會有助於通過調解方式解決勞動爭議,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勞動者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通過3種途徑請求保護: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曾淩説,相較于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企業調解委員會能第一時間介入勞動爭議調解,及時引導勞動者理性維權,在初始階段解決糾紛,構建和諧勞動關係。

  《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提出,調解委員會由勞動者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人數由雙方協商確定,雙方人數應當對等。勞動者代表由工會委員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勞動者推舉産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委員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介入調解。調解員應當全面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採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方法,開展耐心、細緻的説服疏導工作,幫助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由調解委員會製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調解請求事項、調解的結果和協議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後生效。生效的調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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