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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網絡到現實,從公共服務到私人事務領域,人們一直面臨著個人信息被洩露和盜用的風險。任何一個需提供個人信息的節點,都存在著洩露公民個人信息出口的可能。最近,網上流傳著一個段子,警察找女朋友前先在內網上查閱對方個人及家庭的戶口和財産情況。就在寫此文的過程中,筆者還接到了“中國某某學家大會”的電話。
鋻於頻發的公民個人信息洩露事件,韓國最近開始檢討其2007年起實行的網絡“實名制”,並有取消此項政策的趨勢。
近年來,各種政策出臺的初衷都在於加強對可能的行為越軌個體的監管,防範公民及社會的利益受到侵犯。在邏輯上,這些政策的出臺遵循著這麼一條模式:某類違法行為涌現———引起輿論關注———呼籲加強行政履責———要求加強行政權利———實施實名制。同時,這個模式暗含著以下幾條假設。
1.人性惡論的假設。無論在網絡上還是在現實中,每一個個體本性都是惡的,都有可能做出傷害他人的行為,發表傷害他人的言論。
2.行政權力大於公民權利。國家的公權力大於個人的公民權利,政府的行政是國家公權力的最集中體現和代言。因而,行政權力大於公民權利。
3 .加強履責就得增大行政權力。社會問題越來越多,行政部門履責壓力越來越大,要解決這些問題就要加強公權力。
這樣,更多的、更重要的事項卻一直被有意地無視。比如説買避孕藥實名制政策出臺之時,其必要性、有效性、風險性往往缺乏公開的討論和嚴肅的評估。
1 .必要性。要回答:該項實名制政策有必要嗎?不實行可不可以?有沒替代性的措施手段?
2 .有效性。這要回答:該項實名制政策能起到預期效果嗎?能在多大程度上起到預期效果?
3.風險性。這要回答:該項實名制政策還會帶來哪些負面的結果?會有洩露公民信息的法律風險嗎?會有侵犯公民隱私空間的法律風險嗎?會有政府的行政權力侵犯公民的個人權利的政治風險嗎?
所以説,防止公民信息洩露,不僅要在技術上著手,開發信息保護和加密技術;不僅要從法律上著手,對採集公民信息的行為進行規範,對惡意盜用、洩露公民信息的行為進行嚴懲;更需要從政治上考量,要限制公權力特別是行政權力對公民權利的過分擠壓和不當侵佔,要避免社會造就數量龐大“權利裸奔的公民”或者説“被關進牢籠的公民”,要把主要行政管理者的個人信息向公眾公開,讓權力陽光、透明、裸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