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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身銀行卡被異地刷走45萬 銀行僅擔責損失50%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31日 09: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聞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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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報記者 李東華 通訊員 富心振

  人在上海,存有50萬元的銀行卡也在身邊,可6分鐘內,竟被人在寧波刷卡消費了45.6萬餘元。第一次是買黃金刷卡消費22.7萬餘元,第二次還是買黃金刷卡消費22.48萬元,接下來又在一台ATM機取現2筆,連同手續費共計5002元。

  羅先生雖然在收到銀行短信提醒後馬上報了警,卻為時已晚。目前該案還在偵查階段。銀行卡遭遇盜刷,誰來賠?怎麼賠?昨天,浦東新區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四十多萬莫名其妙被刷走

  2010年6月13日,羅先生收到一條提醒短信:“您尾號為****的銀行卡6月13日12:26消費22.7萬餘元。”

  還沒等羅先生回過神來,又一條短信發了過來,這次是消費了22.4萬元;緊接著,又是兩條ATM機取款信息的提示短信,每次2500元。

  羅先生趕緊摸了摸口袋,那張存了50萬元的銀行卡明明就在身邊。他趕緊撥打銀行電話,得到的回答讓他驚愕不已——自己的這張銀行卡確實消費了共計45.6萬餘元,而且刷卡地點均在寧波。刷卡記錄顯示,12時26分在寧波城隍廟商城購買黃金刷卡消費22.7萬餘元;12時31分在寧波第二百貨購買黃金刷卡消費22.48萬元;12時32分在寧波一台ATM機取現2筆連同手續費共5002元。

  羅先生身在上海,銀行卡就在身邊,錢怎麼會莫名其妙地被“刷”走?心急如焚的羅先生連夜趕往案發地,向寧波警方報案。

  8月16日,羅先生以資金遺失並非由其本人原因所致,要求銀行、城隍廟商城和第二百貨賠償,因對方拒絕賠償,羅先生便向上海浦東新區法院提起訴訟。

  銀行、商家都在推卸責任

  法庭上,羅先生表示,銀行應當保障儲戶銀行卡內的資金安全,但在他人持克隆卡消費的情況下,銀行仍錯誤地將卡內資金支出,故銀行應對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至於兩家銀行卡的特約商戶,在兩筆POS機消費簽購單都非羅先生親筆簽字的情況下,沒有對克隆卡消費進行謹慎審核,應與銀行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羅先生的説法,銀行認為,儲戶有保管好密碼的義務,本案銀行卡所涉四筆交易都是憑密碼完成,銀行對卡內資金沒有保管的法律責任,羅先生的損失應當向商家主張,其要求銀行賠償卡內遺失資金和利息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

  一聽説要承擔責任,兩家商家也都急了。城隍廟商城提出,當時在結算時,因所涉金額較大,收銀員特別仔細地進行了核對,發現磁條信息所顯示的卡號與實際卡號不符便立即向主管部門彙報,並沒有向“持卡人”實際交付黃金,現同意在確認羅先生是銀行卡真正權利人的前提下,返還刷卡金額22.7萬餘元。

  第二百貨則表示,持卡人使用銀行卡在其商場進行交易時已經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不應該賠償。

  銀行用戶各擔半責

  法院審理後認為,羅先生與銀行之間建立了儲蓄合同關係,銀行未能充分盡到對於銀行卡的交易安全保障義務,給羅先生造成了經濟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然而,羅先生未謹慎妥善保管好銀行卡交易密碼,故對該密碼被竊取使用的法律後果由羅先生承擔,從而相應減輕銀行的賠償責任。

  在綜合考量銀行卡和交易密碼在交易中的作用以及雙方的過錯程度,酌定銀行對羅先生實際損失22.98萬元及相應利息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比例為50%。

  至於在城隍廟商城處未完成交易而被暫扣的22.7萬餘元,應由商場承擔返還責任。

  對於羅先生要求第二百貨對遺失資金22.48萬元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一旦遭遇盜刷該如何應對?

  昨天,記者從浦東法院了解到,儲戶因銀行卡被盜刷與銀行打官司的案件時有發生。因不少盜刷案件往往長時間不能偵破,如此一來,民事訴訟盜刷事實的真偽性就成了雙方的爭論焦點。

  “遇到異地被人盜刷的情況,如能通過銀行的對賬單記錄來體現就更加能起到佐證的作用。 ”法官顧權指出,現在銀行都對資金的流動提供短信提醒業務。如果儲戶第一時間通過短信發現賬戶有異常資金流出時,可以立刻到就近的消費場所或銀行進行小額交易,以此固定證據,以證明在異地消費的刷卡行為係偽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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