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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在《關於調整預先披露時間等問題的通知》實施的同時一併公佈在審企業名單,今後新受理的企業名單也將儘快公佈
■本報記者 朱寶琛
記者30日從中國證監會獲悉,日前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創業板發行監管部聯合發佈了《關於調整預先披露時間等問題的通知》,要求發行人將預先披露時間提前到反饋意見落實後、初審會之前,並就審核秩序等相關制度進行完善。對於預先披露時間的提前,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此舉進一步強化了社會公眾對發行申請人的監督作用。
“實行預先披露制度,使社會公眾在中國證監會作出核準決定之前即可知曉發行人招股説明書的具體內容,是證券發行制度中市場化約束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實施六年來,預先披露制度已廣為市場熟悉和接受,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在強化社會監督、提高發行審核工作透明度等方面發揮了顯著作用。”上述負責人表示。
但該負責人同時也坦言,現行預先披露時點與發審委會議之間的時間間隔較短,預先披露制度的效果尚未完全發揮,需要繼續強化社會監督對發行人和仲介機構的約束力。
“招股説明書是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必須提交的重要文件,更是其獲得發行核準後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主要依據。招股説明書的內容必須真實、準確、完整,是證券法規定的最為重要的發行條件,更是關乎廣大投資者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上述負責人説,將預先披露時間進一步提前,可以使社會公眾有更多的時間了解情況,發現問題,更加切實有效地進行監督。
負責人同時稱,預先披露時間的提前便於公眾更有效地監督發行審核公眾,進一步提高審核公眾透明度,是落實政務公開、政務誠信要求的一項舉措,同時,此舉有助於強化招股説明書的法律責任和對仲介機構的監督。據介紹,《通知》強調,招股説明書等申請文件一經申報,發行人及其仲介機構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做出任何修改,必須向監管部門報告。發審委委員根據發行人預先披露的招股説明書和提交的整套申請文件提出審核意見,進行投票表決。提前披露發行人的招股説明書,可以使廣大投資者有更充分的時間閱讀、了解和消化招股説明書的相關內容,有助於投資者更加審慎地作出投資決策。
該負責人最後透露,證監會將在《通知》實施的同時一併公佈在審企業名單,今後新受理的企業名單也將儘快公佈,並持續關注《通知》實施情況,及時進行評估與總結,逐步完善預先披露制度和與發行審核工作相關信息的公開制度,努力實現發行人一旦申報即行公開,不斷提升發行審核工作的透明度,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