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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財訊:記者12月30日獲悉,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創業板發行監管部日前聯合發佈了《關於調整預先披露時間等問題的通知》,要求發行人將預先披露時間提前到反饋意見落實後、初審會之前,並就審核秩序等相關制度進行完善。
預先披露制度,是指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應當在提交發行申請後公開披露有關申請文件,以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目前,預先披露時間是在發審委會議召開5天前,與發審委會議公告同步公佈發行人的招股説明書申報稿,不區分工作日與非工作日。
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預先披露時間的進一步提前,可以使社會公眾有更多時間了解情況、發現問題,更加切實有效地進行監督。希望廣大投資者積極參與監督,仔細閱讀發行人披露相關文件,審慎做出投資選擇。
在預先披露時間提前的同時,證監會還完善了發行監管部門與發行人和仲介機構的溝通機制,加強與發行人及仲介機構就審核中相關問題的交流,增強審核工作的透明度,進一步做好發行審核的服務工作。
上述負責人透露,目前,一些發行人和仲介機構誠信意識和法律意識淡薄,沒有充分認識到對招股説明書記載的內容應當擔負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等法律後果,有的對申請文件中記載的內容隨意進行變更,有的把招股説明書當成企業宣傳冊來寫,廣告化傾向明顯,個別企業甚至預先披露的招股説明書中出現重大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