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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12月30日訊 記者王璐報道 日前,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創業板發行監管部聯合發佈了《關於調整預先披露時間等問題的通知》,要求發行人將預先披露時間提前到反饋意見落實後、初審會之前,並就審核秩序等相關制度進行完善。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提前預先披露時間的意義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強化了社會公眾對發行申請人的監督作用;二是便於公眾更有效地監督發行審核工作,進一步提高審核工作透明度,是落實政務公開、政務誠信要求的一項舉措;三是有助於強化招股説明書的法律責任和對仲介機構的監管;四是可以使廣大投資者有更充分的時間閱讀、了解和消化招股説明書的,有助於投資者更加審慎地作出投資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