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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12月30日電 今日,北京市交通委員會網站發佈了新修訂後的《〈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新細則明確了“更新指標申請期限為6個月”。
據了解,《實施細則》修訂後增加一條:“單位或者個人出售、報廢名下小客車後需要申請小客車更新指標的,應當自辦理完成車輛轉移、登出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更新指標申請。
出售、報廢日期是指在車輛管理部門辦理完成車輛轉移、登出登記手續的日期。
據悉,該細則從2012年 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