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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修改《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的決定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7號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的決定》予以發佈,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的決定
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購買二手車時,購買者應當向原車主索要《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 “購買已經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的二手車,購買者應當到稅務機關重新辦理申報繳稅或免稅手續。未按規定辦理的,按徵管法的規定處理。”
二、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主管稅務機關在為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手續時,對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應當實地驗車。”
三、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確定計稅依據,徵收稅款,核發完稅證明。徵稅車輛在完稅證明徵稅欄加蓋車購稅徵稅專用章,免稅車輛在完稅證明免稅欄加蓋車購稅徵稅專用章。”
四、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對已經辦理納稅申報的車輛建立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檔案。”
五、刪去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六條。
六、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三條,修改為:“納稅申報表、免稅申請表、補證申請表、退稅申請表的樣式、規格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自行印製使用。”
七、刪去附件5和附件6。
本決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