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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府剛剛公佈的水電開發法規規定,政府有關部門在審查環境影響報告書時,“未附具對公眾意見採納與不採納情況及其理由的説明,或者不採納公眾意見的理由明顯不合理的”,審查小組應當建議退回修改。
根據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環境保護部聯合下發的《河流水電規劃報告及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暫行辦法》,在對水電規劃進行審查時,需審查公眾意見的採納情況及改進措施的有效性。所有重大水電規劃項目需要經過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環境保護部審批,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規劃審批,環境保護部負責環境影響的審批。
“對於水電開發,公眾意見非常重要。以前,水電開發商對公眾意見重視不夠,不注重取得公眾對水電的支持。”中國水力發電工程學會副秘書長張博庭説,民主社會必須重視公眾意見。
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副司長史立山説,“公眾參與”是法律法規的要求,同時也是做好水電規劃開發的重要基礎。“公眾參與”形式多種多樣,包括邀請利益相關方、非政府組織人士參加討論、召開座談會,聽取意見和建議,也可以通過包括發放調查問卷、召開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充分吸收多方面的建議。
史立山説,2003年,中國出臺《環境影響評價法》後,中國政府、業界和專家對水電的環境評價問題作了許多探索。但是在環評審查中,一直缺乏規範的程序,沒有明確的要求和統一的標準。《暫行辦法》明確了河流水電規劃報告及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原則、審查程序和組織形式,目的是保障審查的客觀性、公正性和科學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