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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新股發行審核:我國新股發行監管體制的演變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26日 17: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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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注新股發行審核)綜述:我國新股發行監管體制的演變

  新華網北京12月26日電(記者陶俊潔、趙曉輝)自中國證監會于1992年10月成立至今,我國的股票發行監管制度經歷了由審批制到核準制的演變過程。

  我國證券市場初創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特定歷史時期,早期的股票發行帶有明顯的計劃經濟特點,帶有較強行政色彩的審批制度,從選擇企業到發行上市的整個過程,透明度不高,市場自律功能得不到有效發揮。

  採用審批制度有其歷史原因,儘管20世紀80年代初就有了股份制的萌芽,1990年滬深交易所也相繼成立,但直到1992年仍有“姓社姓資”的爭論。1992年股票發行的試點工作由上海、深圳推廣到全國,作為試點,需要實行指標額度管理,加上發行人、仲介機構、投資者均不成熟,對資本市場的規則,自身權利義務認識不清,在此情況下只能採用計劃色彩濃厚的審批制。

  雖然審批制在資本市場的發展過程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市場主體職能錯位、責任不清、不利於提高市場效率等弊端。因此,1999年《證券法》正式實施時,確立了股票發行的核準制度。2000年核準制正式推行。

  與審批制相比,核準制增加了承銷商的責任,轉向強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規性審核,發揮發審委的獨立審核功能。

  從2001年4月至2004年1月,股票發行實行核準制下的通道制,監管部門根據各家證券公司的實力和經營業績,直接確定其擁有的申報企業的通道數量。這一制度淡化了股票發行工作的行政色彩,是股票發行制度由計劃機制向市場機制轉變的一項重大改革。

  不過,通道制不利於證券公司競爭,相應的盡職調查責任沒有落實到位,鋻於此,證監會于2003年12月28日公佈《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于2004年2月1日開始實施。

  保薦制自2004年實施以來,取得長足進步,特別是2010年,新上市公司347家,IPO和再融資籌資額過萬億元。保薦制使證券公司的內控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風險和責任意識逐步增強,保薦代表人隊伍不斷壯大,素質不斷提高。

  目前,保薦業務成為部分證券公司的重要盈利來源。根據證券業協會的統計,2010年54家保健機構包攬了境內市場516單承銷保薦業務,其中前20家保薦機構包攬了75%的承銷保薦家數,行業集中度不斷提高。

  與此同時,證監會對保薦機構的管理也日趨嚴格,加大對違規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採取監管措施的力度。2004年以來,證監會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談話、暫停或撤銷資格、內部批評提醒等監管措施49次,涉及保薦機構10家、保健代表人7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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