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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明確清理整頓非法期貨交易活動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23日 10: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經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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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充分了解社會各方面對修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意見,國務院法制辦21日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及其説明全文。

  儘管現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自2007年4月施行以來,對於維護期貨市場秩序,保護期貨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期貨市場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新情況、新問題的出現,《條例》有的規定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

  國務院法制辦相關負責人介紹説,為進一步明確清理整頓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的法律依據,依法加強對期貨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有必要修改完善《條例》的相關規定。因此,《條例》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在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此外,總結期貨交易的實踐經驗,對《條例》有的具體制度規定也需進一步修改完善。

  同時,徵求意見稿為進一步完善期貨交易制度作出了具體規定。其中包括:一,鋻於期貨交易的基本特徵之一是由期貨交易所作為交易市場的中央對手方,向所有參與交易的買方會員和賣方會員提供集中履約擔保,以保證合約的履行,有效規避交易風險,《條例》應對此作出更明確的規定,徵求意見稿將《條例》關於期貨交易所職責規定中的“保證合約的履行”修改為“作為中央對手方,為期貨交易提供集中履約擔保”。二,在期貨交易實務中,標準倉單、國債等價值穩定、流動性強的有價證券是可以直接用作保證金用於交易結算和履約擔保的,為此,徵求意見稿對《條例》關於“保證金”定義的規定作了修改,相應刪去了《條例》中關於有價證券可以充抵保證金的規定。三,《條例》規定,結算是對交易雙方的交易盈虧狀況進行的資金清算和劃轉,而在期貨交易實務中,結算不僅包括交易盈虧的資金清算和劃轉,還包括根據交易結果産生的交割貨款、手續費、代扣稅費等各種款項的資金清算和劃轉。據此,徵求意見稿將《條例》關於結算的規定修改為:結算是指根據期貨交易所公佈的結算價格對買賣雙方的交易結果進行的資金清算和劃轉。

  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在2012年1月21日前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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