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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置土地處置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
土地閒置滿兩年無償收回(政策速遞)
為加大閒置土地處置力度,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國土資源部起草了《閒置土地處置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並且于12月21日開始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
明確“閒置土地”定義
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閒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超過約定、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國有建設用地。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認定為閒置土地:(一)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未約定、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劃撥決定書核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二)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面積佔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種情形土地可“閒置”
由於某些外界因素,土地使用者難以在規定期限內動工開發。為此,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了可“閒置”的幾種特殊情形,其中包括:(一)因政府調整城鄉規劃,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按國有建設用地有償合同和劃撥決定書約定的用途、規劃和建設條件開發的;(二)因政府未按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和劃撥決定書約定的期限、條件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致使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建設條件的;(三)因政府供應土地存在權利不清,致使土地使用者無法動工開發建設的;(四)因國家政策要求,需對約定的規劃和建設條件進行修改,致使土地使用者動工開發延遲的;(五)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停止動工的,但因土地使用者違法行為導致的除外;(六)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其他行為,致使土地使用者動工開發延遲的。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因不可抗力、司法查封、訴訟、仲裁或者軍事管制、文物保護等原因導致無法按原來約定、規定的期限動工開發建設的,也可“閒置”。
動工期限最長延一年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閒置土地認定通知書》下達後,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與土地使用者協商,共同擬訂閒置土地處置方案。處置方案包括延長動工開發建設期限,改變土地用途,安排臨時使用,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置換土地。延長動工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如果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協商未能就處置方式達成一致的,土地閒置滿1年的,經批准後可按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徵繳土地閒置費;對於未動工開發建設,土地閒置滿2年的,經批准後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張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