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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拿地一年未動工的情況,今後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面積佔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均算做故意閒置土地。
國土部昨日公佈《閒置土地處置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其中明確提出,在閒置土地處置完畢前,閒置土地開發商不得拿地,也不得辦理閒置土地的轉讓、出租、抵押登記。
“明確了建設不足1/3也算閒置,這就避免了挖坑待建的情況。”國土部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副總工程師鄒曉雲告訴記者,儘管根據國土部規定,土地閒置滿一年但不滿兩年,需按照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徵收土地閒置費;對土地閒置滿兩年、依法應無償收回的,將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但很多項目都會在房子打完基礎後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