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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國土資源部公佈《閒置土地處置辦法(修訂草案)》,並公開向社會徵集意見。修訂草案規定,未動工開發建設,土地閒置滿2年,經批准後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閒置地將限期動工
根據修訂草案,閒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超過約定、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國有建設用地。
以下三種情形,也可以認定為閒置土地: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未約定、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劃撥決定書核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面積佔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
修訂草案規定,構成閒置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下達《責令限期動工通知書》,土地使用者接到通知書後,應當在3個月內動工開發建設。
按地價20%徵閒置費
修訂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與土地使用者協商,共同擬訂閒置土地處置方案,閒置土地處置方案可以選擇下列方式:延長動工開發建設期限,改變土地用途,安排臨時使用,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置換土地。
修訂草案還規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協商未能就處置方式達成一致的,土地閒置滿1年的,經批准後可按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徵繳土地閒置費;未動工開發建設,土地閒置滿2年的,經批准後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對依法收回的閒置土地,可以依據國家土地供應政策,確定新的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對耕作條件未被破壞且近期無法安排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委託有關單位組織恢復耕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