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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十年各地取消調整行政審批事項一半以上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08日 07: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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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干預少了服務多了(入世十年調研行之三)

  本報記者 王 珂

  減少審批,讓企業決策更自主

  “入世十年來,行政審批確實發生了很大變化。”青島世展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公維峰説,市場瞬息萬變,企業經常需要做出調整,很多事必須經過審批才能進行,行政審批的快慢直接決定企業能否快速應對市場變化。這十年,他對行政審批改革頗有感觸:

  ——需要審批的項目逐漸減少。企業剛成立時,行政審批項目多,辦理起來相當繁瑣。現在公司名稱變更、地址變更、股東名稱變更等項目已經由審批改為備案,企業自主決策空間更大了;

  ——辦理審批的程序不斷優化。以前一個項目從申請到落地,需要在幾個甚至十幾個部門之間來回跑,花費幾個月時間。而現在很多審批可以網上申請,經相關部門辦理後即可取回,辦理一項審批慢則幾天,快則只需幾個小時;

  ——服務態度有了很大改觀。幾年前辦理行政審批,“門難進、臉難看,”辦理一項審批要跑很多趟。現在辦理審批前可電話諮詢,不僅服務態度好,而且會詳細告知現場辦理前該準備哪些材料,跑一趟即可完成辦理。

  十年來,我國開展了大量清理、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工作,逐漸把政府不該管的交給企業、社會和市場。2004年7月,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行政許可法》正式實施,標誌著我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行政審批工作走上法制化、規範化軌道。各地各部門開始了清理、廢止和修訂與法律相違背和不一致的行政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新制定了一系列有關行政審批的法規、規章和制度,規範了政府權限和履行職能的程序。

  “入世後,青島市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了4輪清理,市級行政許可由1263項取消調整到109項,減少91%;非行政許可審批由337項調減到116項,減少66%。”山東省青島市副市長姚堅表示,除了審批數量大幅降低以外,青島市還建成了行政審批服務大廳,使得行政許可事項集中審批達到93%,非許可事項集中審批達到75%。

  加強服務,內外資企業多方受益

  入世之初,利用稅收、用地等優惠政策吸引外資,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內外資企業競爭地位的不平等。近年來,我國陸續統一了內外資企業在城鎮土地使用、車船、企業所得等領域的稅收政策。2010年12月1日起,我國又統一了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實現了內外資企業稅制的全面統一,內外資企業平等競爭環境得到改善。

  優惠沒有了,如何保持對外資企業的吸引力?關鍵就在於不斷優化投資“硬環境”和“軟環境”,讓外企感受到發展的空間和機遇。

  “現在,國內優越的投資環境成為對外資最大的‘優惠政策’。”陜西省西安市副市長韓松説,近年來,西安市不斷強化交通、物流等基礎服務。比如西安目前正在建設的國際港務區,為企業打造一個現代化的物流平臺,有效提高對外資的吸引力。另一方面,西安通過清理和廢止一批不適應WTO規則的地方性法規、涉外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不合理的涉外市場準入,優化了企業發展的“軟環境”。

  投資環境的改善,讓原來外資對地方的單向選擇,慢慢向地方和外資之間的雙向選擇轉變。“西安的招商政策,從原來‘撿到籃子裏就是菜’發展到現在的選商,是由投資環境不斷改善決定的。”韓松説,西安市吸引外資已經有自己的標準,其中很重要的一項就是不能引進“高能耗、高污染”企業。

  深化改革,優化國內投資環境

  “行政審批制度在入世後有了很大改進,但仍滯後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劉小兵表示,在有些地方,行政審批涉及市場能夠自主調節領域的現象還存在;審批不公開、辦理效率低也比較普遍。因此,要進一步優化行政審批流程,加強政務中心和電子政務建設,縮短企業辦理行政審批的時間。

  劉小兵表示,作為優化投資“軟環境”的重要方面,知識産權保護工作也要加強。不少擁有先進技術的跨國公司,因為知識産權的問題放慢了進入中國的步伐。同時,加大知識産權保護力度也有利於國內企業增強知識産權保護意識,促進國內企業自主創新。

  商務部研究院研究員邢厚媛表示,企業走出去的規模越來越大、國際投資環境日益紛繁複雜,政府需要也有責任為“走出去”的企業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務。

  “在‘走出去’過程中,中國企業面臨困難在不斷增多。”海爾集團執行副總裁周雲傑説,除了全球經濟低速增長、原材料等生産要素成本上升、通貨膨脹等壓力外,技術性貿易壁壘、綠色壁壘等成為限制中國企業在“走出去”過程中更進一步的重要因素。

  “在應對貿易壁壘方面,政府應加大對外協調、談判的力度,利用雙邊合作協議等雙邊或多邊機制消除障礙。”邢厚媛表示,除了消除貿易壁壘外,政府在應對貿易摩擦方面也應該給企業提供支持。“單個企業在應對‘反傾銷’、‘反補貼’時能力有限,政府應該合理運用WTO規則,為企業走出去提供更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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