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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立法規定:用戶郵件丟失可獲得賠償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01日 17: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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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海口12月1日電(記者傅勇濤)海南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日前審議通過《海南省郵政條例》,明確規定:郵政企業、承運郵件的運輸單位在郵件處理過程中,發生丟失、毀壞、內件短少等情況,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戶可獲得相關賠償。

  據記者了解,在“十二五”規劃綱要中,包括快遞在內的郵政服務首次被納入基本公共服務範圍。海南省為提高郵政行業的管理服務能力,首次制定該條例對郵政企業的責任、用戶權益保護、相關法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符瓊光説,為了維護用戶的合法權益,此條例對寄遞處理郵件過程中發生損失的賠償問題作出明確規定:郵政企業在寄遞處理郵件過程中,發生丟失、損毀、內件短少,應當依照郵政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補救措施或者予以賠償。

  此外,承運郵件的鐵路、公路、民航等運輸單位在保管或者運輸途中,發生郵件丟失、損毀、內件短少的,除了郵件本身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外,承運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這一條例同時規定,如果郵政企業對符合按址投遞條件的用戶、拒絕辦理郵件投遞登記手續,或者不按規定時限安排投遞的,郵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和郵政企業發生糾紛後,用戶可以投訴。此條例明確,對用戶的投訴,郵政企業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答覆用戶。用戶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郵政管理部門申訴。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並自接到申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答覆用戶。

  這一條例還針對快遞企業作出了特別規定,要求快遞企業不得將快遞業務交由未取得快遞經營許可的企業或者個人經營。快遞企業提供的快遞運單應當符合規定,在顯著位置註明時限、保價及賠償條款等保障用戶權益的相關內容。快遞企業收取快件時,應噹噹面向用戶告知運遞時限、保價及賠償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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