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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保代因勝景山河“砸掉飯碗” 監管尺度或收緊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30日 07:1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早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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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保薦制度建立以來,首例因未勤勉履責被撤銷保代資格

  湖南勝景山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景山河”)因IPO(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申報材料未詳盡披露,而被中國證監會(證監會)撤銷了上市資格,此事“蝴蝶效應”還在繼續。

  證監會發行部相關負責人昨日下午表示,由於沒有勤勉履責,勝景山河IPO的保薦人平安證券,以及終審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被出具警示函。平安證券的兩位保薦代表人被撤銷保代資格。

  公開資料顯示,這也是保代制度建立以來,保薦代表人首次因在IPO過程中未勤勉履責而被撤銷資格。律所、會計師事務所、保薦人等負責勝景山河IPO的一幹仲介機構“集體”被監管部門處罰,在A股歷史上也屬首次。

  IPO仲介機構

  首次“集體受罰”

  據公開資料,當時負責勝景山河IPO事項的保代為平安證券的林輝和周淩雲;會計師事務所是中審國際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經辦註冊會計師是姚運海和吳淳;律師事務所是湖南啟元律師事務所,經辦律師為劉長河和張勁宇。這次所有涉及的機構均被開了警示函,但具體經辦人的處罰僅涉及了林輝和周淩雲。

  勝景山河的IPO申請原本已在2010年11月26日通過了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審核,但在上市前夜,被媒體曝出大部分的銷售數據都存有難以解釋的疑問。其後,證監會責令勝景山河保薦人等仲介機構對此進行調查,並在今年4月份重新審核了勝景山河上市事宜,最終撤銷了勝景山河IPO資格。

  監管核查報告表明,勝景山河招股説明書未按要求披露其與一主要客戶間的關聯方關係和關聯交易以及三家直銷客戶的採購情況,此外在存貨盤點上也違反了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相關規定。

  上述負責人表示,平安證券在對勝景山河進行保薦時,沒有對該公司的客戶和關聯方進行審慎調查,特別是對其前五大客戶沒有進行任何的訪談或者函證,對於會計師的審計報告也沒有進行審核。主辦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重大客戶的真實性認定等多個領域審核不到位,在沒有完全證據的情況下出具了無異議的審計報告。相關律師事務所也沒有對公司關聯方的關聯關係充分調查和披露。

  這是證監會對“勝景山河涉嫌IPO造假”一事採取的最嚴厲的處罰措施。而勝景山河公司本身,除了被暫時撤銷IPO資格外,並未有公開渠道披露該公司的被罰信息。

  監管尺度收緊?

  數名投行人士均表示,從勝景山河的處罰結果來看,證監會這次下手“比較重”。

  可見的是,與勝景山河相同,在過會後被撤銷IPO資格的迄今為止共有3家,包括2008年過會的立立電子和2010年國會的蘇州恒久。

  但是,證監會僅撤銷了立立電子的上市資格,至今未對負責立立電子IPO項目的仲介機構進行處罰。對於蘇州恒久的仲介機構,證監會只是向保薦機構出具警示函、並在12個月內不受理2名保薦代表人負責的推薦。

  此外,從證監會所披露的撤銷上述三家公司上市資格的原因來分析,勝景山河似乎違規程度並不是最重。

  今年4月份,證監會相關負責人在解釋勝景山河IPO被否原因時稱,勝景山河被否不是因為此前媒體報道的財務數據造假,而僅是其“招股説明書對相關事項未有詳盡披露”。他當時的表述是,根據仲介機構的核查報告,勝景山河銷售收入確認符合會計準則的規定;存貨是真的;相關用水用電指標符合行業情況和公司實際情況,不存在外購黃酒進行勾兌的情形。

  與之對比,立立電子被撤銷上市,是因為與浙江海納、江作良等人的緊密關係,實際為同一資産二次上市,該情況屬於影響發行條件的重大事項;蘇州恒久披露的全部5項專利及2項正在申請專利的法律狀態與事實不符,也屬於影響發行條件的重大事項。

  “未詳盡披露,相比‘同一資産二次上市’和‘專利造假’,情節要輕很多。”對此,上述投行人士認為,“2010年的事情,放在今天進行處罰,我覺得是與證監會最近在收緊監管尺度有很大關係。”

  可見的是,證監會昨日同時宣佈對民生證券保薦代表人馬初進、張星岩採取了3個月內不受理其出具的文件的監管措施,證監會認定兩人盡職推薦工作不完善,原因則是2010年上市的科冕木業(002354)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滑了57.66%。

  保薦制度

  或引入競爭機制

  而從實際情況看,證監會對保薦代表人的處罰力度似乎也確實在加強。

  證監會保薦信用監管信息顯示,今年以來共有10名保代被證監會處罰。其中2名保代被證監會監管談話,8名保代被出具警示函。2010年共有12名保代被處罰,2009年處罰了3名保代,2008年處罰了8名,2006年處罰了8名保代,2005年2名,2004年有10名。

  其中,“撤銷資格”是屬於最嚴厲的處罰措施。此外,在12個月內不受理改名保代負責的推薦是僅次於撤銷資格的處罰,而大多數保代採取了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談話提醒等措施。

  據不完全統計,從2004年保薦人制度建立,被撤銷保薦代表人資格的原因,主要是簡歷造假或未參加保代年度培訓,從未因保薦項目的問題被撤。

  也正由於處罰措施一直較輕,再加上IPO審核過程中環環相扣的“可操作地帶”,保代們面對不對稱的利益和處罰體制,造假、走關係、不嚴謹之風在短短幾年內已在圈內糜爛開來。

  值得關注的是,證監會相關人士昨日再次強調,在加大保薦業務監管、進一步加大處罰力度的同時,還要研究制定律所從事保薦業務的監管細則。這是證監會在一個月內第二次提及該研究事項。

  業內人士分析,這就意味著今後保代的飯碗很可能將有律師來搶。據介紹,在歐美等成熟資本市場中,上市的招股書基本都是由律師撰寫,因律師對專業法律法規更為熟悉。“若該變化最終成行,那就意味著一個真正的資本市場‘法治’時代即將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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