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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個月遭譴責3次將退市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29日 15: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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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 許超聲)昨天,深交所發佈《關於完善創業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徵求意見稿)》,這標誌著備受市場關注的創業板新退市制度邁出實質性一步。《方案》從增加退市條件、完善恢復上市的審核標準、加快退市速度、設立“退市整理板”、改進退市風險提示方式等五個方面對創業板退市制度進行了完善,並明確提出,不支持暫停上市的公司通過“借殼”實現恢復上市。

  增兩退市條件

  《方案》新增兩個退市條件。一是,創業板公司在最近36個月內累計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三次的,其股票將終止上市。二是公司股票出現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將終止上市。這兩個條件主要是打擊上市公司重大不規範行為,提高市場效率。

  不支持借殼

  《方案》明確,不支持通過“借殼”恢復上市。對暫停上市公司恢復上市的財務標準,將參照首次公開發行和再融資的計算方法,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凈利潤孰低作為盈利判斷標準。同時,不支持暫停上市公司通過借殼方式恢復上市。這些設計,主要是防止創業板公司通過一次性的交易、關聯交易等非經常性收益調節利潤規避退市的行為;避免“借殼炒作”及相關的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的發生。

  加快退市速度

  《方案》還明確,縮短退市時間,加快退市速度。創業板公司一旦年度財報顯示公司凈資産為負,其股票暫停上市;連續兩年凈資産為負,其股票終止上市。出現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100萬股情形的,將終止上市。另外,創業板將不再實施現行的“退市風險警示處理”方式,即“*ST”制度。這對於鼓勵價值投資而非投機的投資文化意義重大。

  設退市整理板

  《方案》還規定實施“退市整理期”制度,設立“退市整理板”。在交易所做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決定後,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前,給予30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進行另板交易,行情另板揭示,漲跌幅限制為10%。明確退市公司去向安排。終止上市以後擬統一平移至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

  分析人士認為,通過這些制度設計,深交所力求根治退市效率低、退市難的現象,尤其是解決上市公司通過各種手段調節利潤造成的“停而不退”、殼資源炒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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