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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偽造奶農合同 蒙牛乳業被判敗訴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28日 09: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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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通州區法院(2011)通民初字第13829號的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蒙牛乳業(北京)有限責任公司賠償原告廊坊市廣陽區德隆奶牛養殖合作社鑒定費114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執行清。

  對此,26日,廊坊市廣陽區德隆奶牛養殖專業合作社負責人魏浦告訴中國經濟時報記者,“我是在承受巨大的心理壓力之後,決定拿起法律武器反擊,維護自己的權利,站出來的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奶農的自身利益。”

  本報記者了解到,早在2011年1月14日,蒙牛法務部以(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德隆奶牛養殖專業合作社違約為理由,向呼和浩特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德隆合作社支付違約金1400000元。案件編號為:呼仲立字2011第7號。

  2011年8月18日,廊坊市廣陽區德隆奶牛養殖專業合作社負責人魏浦向北京通州區法院提交起訴書,起訴書指控,“蒙牛偽造合同,並企圖敲詐勒索140萬元,直接給奶牛合作社造成財産損失,要求蒙牛賠償經濟損失11400元。”

  魏浦表示,“蒙牛為什麼敢偽造合同呢?很悲催的是,直到法院最後判決,蒙牛才肯服軟。只要不和蒙牛續約,就面臨雙倍賠償,我已經預支了70萬奶款,所以面臨140萬的雙倍賠償。”

  27日,資深乳業專家王丁棉告訴本報記者,“奶企收購奶的潛規則很多,隨意剋扣奶農的情況也很普遍,而收奶的廣東模式應該是其他省份可以用來學習的模式:不會壓價坑農。”

  對於此案件,27日,本報記者致電蒙牛集團品牌管理中心媒體關係部相關人士,被告知“對此事並不知情。”在向指定郵箱發送採訪問題後,在本報截稿前並沒有得到回復。

  奶企與奶農利益博弈

  本報記者了解到,奶企與奶農之間的利益博弈由來已久,而受傷的往往是處於弱勢的奶農。在本案中,早在2010年12月17日,蒙牛向呼和浩特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德隆奶牛合作社支付違約金。受呼和浩特仲裁委員會委託,內蒙古大學法學院司法鑒定所對筆跡是否同為魏浦本人書寫的申請文書進行鑒定。

  2011年5月10日,內蒙古大學法學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檢材上的筆跡及簽名與樣本上的筆跡及簽名不是一個人所簽,即檢材上的筆跡不是魏浦本人書寫。”魏浦為此次鑒定支付鑒定費11400元。2011年7月4日,蒙牛向仲裁庭提交《撤回仲裁請求申請書》,請求撤回對原告的仲裁請求。

  魏浦表示,“一式合同往往幾張,並且每張都需要雙方簽字,但是蒙牛通常會在第一頁和最後一頁簽字,而中間的幾頁便為人為蓄意偽造合同埋下伏筆,此案便是明證。”

  “和蒙牛簽訂合同的奶農幾乎都沒有合同,往往在奶農在合同上簽字之後,蒙牛的相關人士便會拿走合同,説等蒙牛方面統一簽字或蓋章後,再把合同返還給奶農,但事實上總是一去不回來。”魏浦直言。

  魏浦的話得到了其他奶農的驗證,北京昌平區某養殖中心負責人27日告訴本報記者,“奶企一般和奶農簽訂合同時,都是把合同統一集中起來保存,統一簽字,但往往在簽字後,都沒有給奶農。”

  這位負責人同時表示,“不給奶農合同是奶業不成文的規定,如果不這樣,奶企就不收你的奶,我們不可能以小搏大,奶農手裏任何證據都沒有,這會很麻煩的。”

  魏浦同時表示,“蒙牛在和奶農簽訂協議時,往往有‘如果發生糾紛,到呼和浩特市仲裁委處理’等條款。這造成了河北、天津等地的奶農因為糾紛都要去呼市處理。因為手裏沒有合同,又加之路途遙遠,或是因為迫於壓力,奶農往往選擇了支付違約金。”

  對此,北京兩高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正偉告訴中國經濟時報記者,“在民事合同中,允許一開始雙方約定管轄地,這是合法的。但卻是對外地奶農有一點不盡如人意。”

  資深乳業專家王丁棉認為,“如果發生糾紛,收奶的所在地應該為管轄地,蒙牛和奶農的合同規定糾紛管轄地統一都在呼市,客觀上限制了其他省份奶農維護自己權益的可能,至少是增加維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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