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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于25日正式發佈,並自發佈之日起施行。這意味著亮相內地證券市場一年半的融資融券業務將由“試點”轉為“常規”。
上海證券交易所有關負責人表示,2006年《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以下簡稱《試點實施細則》)頒布。2010年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啟動以來,經歷了一年半的實踐檢驗。其間,市場環境發生了較大變化。為更好地適應市場需求,配合融資融券業務由試點轉為常規業務,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上證所對《試點實施細則》中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
據了解,本次修改以“基本業務制度不變、部分條款作適應性修訂”為原則,與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內部控制指引》的修改保持一致。除對現行規則條文表述進行文字修改外,新增條款2條,修訂條款13條,主要涉及標的證券、優先還款、保證金比例與折算率、維持擔保比例等方面。
自《實施細則》發佈之日起,《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根據《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和業務發展需要,上證所還調整了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範圍。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範圍為參照上證180指數成份股並滿足《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的180隻股票,以及滿足《實施細則》的4隻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此次融資融券標的證券調整將於2011年12月5日開始實施。上證所2010年2月12日發佈的《關於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初期標的證券與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範圍的通知》同時廢止。(記者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