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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起食品安全案處理結果24日公佈
昨天(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製作銷售“瘦肉精”、倒賣“三鹿奶粉”等4起食品安全案。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對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將從嚴懲處。
案例一:制售“瘦肉精”案
劉襄等人明知“瘦肉精”是國家法律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仍然製作、銷售,截至今年3月,劉襄共生産、銷售“瘦肉精”2700余公斤,銷售金額640余萬元。他因此被認定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獲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同夥被判處無期徒刑到9年有期徒刑不等。
案例二:倒賣“三鹿奶粉”案
代文明將受“三鹿奶粉事件”影響而被客戶退貨的奶粉藏匿。去年5月,孫學豐聯絡代文明,表示要購買藏匿奶粉。代文明將38噸奶粉更換外包裝後銷售給孫學豐,銷售金額共計42.56萬元;孫學豐將該奶粉以62.51萬元的價格轉售他人。經鑒定,該批奶粉中三聚氰胺含量嚴重超標。二人因銷售偽劣産品罪,分別獲刑10年和7年。
案例三:“染色饅頭”案
上海盛祿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葉維祿為提高銷量,在明知蒸煮類糕點禁止使用“檸檬黃”的情況下,仍于去年9月起,組織工人大量生産添加“檸檬黃”的玉米饅頭。盛祿公司因此獲利62萬元。法院以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判處葉維祿有期徒刑9年,其兩名員工獲刑5年。
案例四:不檢疫生豬案
王二團、楊哲、王利明作為沁陽市柏香動物防疫檢疫中心站的工作人員,對出縣境生豬應當檢疫而未檢疫,違規出具《動物産地檢疫合格證明》,致使3.8萬頭未經檢測的生豬運往部分省市,其中部分生豬係使用“瘦肉精”飼養的生豬。3人構成玩忽職守罪,獲刑6年到5年不等。(記者 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