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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食品犯罪涉及相關罪名按最重罪名處罰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24日 16: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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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上午,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佈會上獲悉,今年以來,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結危害食品安全類案件173件,生效判決255 人。

  最高法今天還通報了劉襄、奚中傑、肖兵、陳玉偉、劉鴻林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4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255 人涉食品安全被判刑

  最高法負責人介紹,近年來有關食品安全領域的犯罪明顯增加,人民法院審判有關食品安全犯罪時,涉及相關罪名必須按照處罰最重的罪名處罰。

  據介紹,2008年,全國法院共審結生産、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案例和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84件,生效判決人數101人。2009年共審結此類案件148件,生效判決人數208人。

  2010年共審結此類案件119件,生效判決人數162人。2011年1月至10月已審結此類案件173件,生效判決255 人。

  涉及相關罪名按最重罪名處罰

  最高法負責人表示,近年來,有關食品案例類犯罪案件數量明顯增長,且危害嚴重、影響惡劣。“地溝油”、“染色饅頭”、“甲醛造假酒”、“問題奶粉”等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有的雖然尚未構成食物中毒、人身傷亡等結果,但對消費者身體健康造成的危害不能忽視。

  打擊食品安全犯罪在生産階段難以被發現,流通環節的鏈條長,在管轄、檢測、鑒定等方面經常面臨取證諸多困難。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適用的罪名雖然包括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但根據證據情況和刑法規定,通常會選擇處罰較重的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甚至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處罰。”上述負責人説。

  嚴查幹部瀆職犯罪

  據悉,人民法院將加強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調查研究,將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以及相關的受賄、瀆職等職務犯罪。

  對於現行法律中存在的影響有效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問題,積極向立法機關提出完善的立法建議;對於案情疑難複雜,影響較大的大案要案,通過上級法院督辦等方式加大對下級法院的審判監督指導。

  大部分重大食品安全犯罪都可追查到相關領域的瀆職犯罪,對此,最高法表示,將依法從嚴懲處收受賄賂,包庇、縱容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腐敗分子,以及在食品安全監管和查處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瀆職人員。

  四大典型案件

  1、劉襄、奚中傑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孫學豐、代文明銷售偽劣産品案

  3、葉維祿、徐劍明、謝維銑生産、銷售偽劣産品案

  4、王二團、楊哲、王利明玩忽職守案

  劉襄、奚中傑“瘦肉精”案

  2007年初,被告人劉襄與被告人奚中傑在明知鹽酸克侖特羅(俗稱“瘦肉精”)會對消費者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況下,為牟取暴利,二人商議:雙方各投資五萬元,劉襄負責技術開發和生産,奚中傑負責銷售,利潤均分。

  截至2011年3月,劉襄共生産、銷售鹽酸克侖特羅2700余公斤,銷售金額640余萬元。

  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係共同犯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劉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奚中傑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記者 溫如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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