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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元區“穩定債券”難求穩定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25日 09: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經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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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3日,歐盟委員會公佈了《實施穩定債券可行性》的報告,將討論已久的“歐元債券”正式命名為“穩定債券”,這也是歐盟官方首次就“歐元債券”發佈正式報告。

  報告為發行“穩定債券”提供了三種可行性方案。方案一是歐元區各成員國停止發行本國國債,轉而由統一發行的歐元區“穩定債券”代替。為此,歐盟可能成立一個統一的債券發行機構,然後根據各國的需求分配資金。歐元區成員國共同對債券擔保並分擔風險。方案二是由統一發行、共同擔保的“穩定債券”替代一定比例的各成員國債券,其餘部分仍由各成員國單獨從市場融資。這個方案的關鍵在於如何確定歐元統一債券覆蓋的比例。方案三則是用“穩定債券”取代部分成員國國債,但該債券只能從各成員國獲得擔保,而非歐元區各國共同擔保。

  歐盟希望通過發行“穩定債券”穩定歐元區金融市場,推進財政一體化進程,同時為愈演愈烈的歐債危機提供解決方案。歐盟委員會主席巴羅佐表示,發行“穩定債券”可以迅速減緩目前的主權債務危機,降低歐元區各國平均借貸成本,穩定歐元區金融秩序,免受市場動蕩及其帶來的流動性短缺的衝擊。同時,“穩定債券”還可以為歐元區銀行提供更穩定的抵押品,減少單個國家評級下調造成的衝擊。歐委會希望各成員國能夠就報告提出的方案進行深入討論研究,並在2012年1月8日前提交對發行“穩定債券”的反饋。

  由於歐盟《裏斯本條約》第125條規定了“不救助義務”,即歐盟及其成員國沒有責任和義務為成員國負擔公共債務,因此第一種和第二種方案均需要對歐盟憲法條約進行修改。這兩個方案雖然在解決歐債危機上相對徹底有效,但同時也意味著廣泛爭議和久拖不決。第三種方案雖然無需修改憲法條約,可以迅速實施,但應對債務危機的效果可能並不明顯,而且不利於信用評級較低的國家。

  其實各方都明白,由於涉及複雜的決策程序和各國利益博弈,歐元穩定債券最終真正運行還需要相當長的時間。此次提出“穩定債券”草案,歐盟要求的並不是考慮如何立即實行,更大的意義還在於表明態度、確定方向,同時在歐盟範圍內開始正式磋商。巴羅佐指出:“穩定債券不可能立即就解決問題,也不可能取代各國正在實施的金融改革措施。但是我們需要向外界表明我們嚴肅的態度,表明我們希望在歐元區內實施強有力的管理。推出穩定債券的計劃,正好表明了我們的態度。”

  為了打消德法等國的顧慮,歐盟報告花了相當篇幅討論發行“穩定債券”的前提條件,即進行更多的經濟治理改革,遵守更為嚴格的財政紀律,甚至讓渡財政主權。沒有德法等國的支持,“穩定債券”很難實行,不過也並非沒有迴旋餘地。從允許歐洲央行直接從二級市場融資,歐洲金融穩定工具擴容等問題上可以看出,每當歐盟拿出應對歐債危機的新舉措,德國開始幾乎都持反對意見,但最後總能達成妥協。

  但針對是否在歐盟內啟動發行“穩定債券”磋商之舉,大部分成員國支持歐盟理事會主席范龍佩提出的主張,即各個成員國至少應該考慮發行“穩定債券”得可能性。這從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歐盟內部在應對歐債危機主導權上的爭奪。究竟是歐盟委員會,還是德法,抑或是歐盟理事會可以發揮主導作用呢?答案如何,短期內恐怕難以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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