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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後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發佈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16日 10: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農民日報—中國農業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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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609號國務院令,公佈修改後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國家鼓勵研製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研製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應當遵循科學、安全、有效、環保的原則,保證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的質量安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應當同時按照職責權限公佈該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的産品質量標準。

  在生産、經營和使用方面,條例規定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産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和有關標準,對採購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和用於飼料添加劑生産的原料進行查驗或者檢驗。

  條例規定,飼料生産企業使用限制使用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産飼料的,應當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限制性規定。禁止使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佈的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和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任何物質生産飼料。

  條例規定,養殖者應當按照産品使用説明和注意事項使用飼料。在飼料或者動物飲用水中添加飼料添加劑的,應當符合飼料添加劑使用説明和注意事項的要求,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範。養殖者使用自行配製的飼料的,應當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自行配製飼料使用規範,並不得對外提供自行配製的飼料。

  條例還規定,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實施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檢測工作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指定的具有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承擔。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不得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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