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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銀行辦理人民幣對外匯期權組合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推出人民幣對外匯看跌和看漲兩類風險逆轉期權組合業務,並對銀行辦理相關業務進行規範。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通知所稱期權組合是指客戶同時買入和賣出一個幣種、期限、合約本金相同的人民幣對外匯普通歐式期權所形成的組合,包括看跌和看漲兩類風險逆轉期權組合業務。
通知規定,銀行對客戶辦理期權組合業務應遵循實需交易和整體性管理等監管要求。客戶對期權組合的任何操作(包括但不限于簽約、反向平倉、交割方式選擇)必須針對整個期權組合,不能選擇期權組合中的單一期權交易進行,且銀行與客戶的期權組合業務簽約及任何變更均應體現在同一産品確認書中。
外匯局稱,這有利於豐富企業的匯率避險保值工具,完善銀行的風險管理手段,有利於不斷推進國內外匯市場發展,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
2011年4月1日,國內外匯市場正式開展人民幣對外匯期權交易,企業可以在銀行買入期權進行匯率避險保值。此次推出的外匯看跌和外匯看漲兩類風險逆轉期權組合業務,均屬於零成本期權組合業務。所謂零成本期權組合,是指通過對期權的買賣組合,買入期權的期權費支出與賣出期權的期權費收入相互抵消,使保值的凈成本為零(或接近於零),從而既能獲得保值的靈活性,又可降低交易成本。
外匯看跌和外匯看漲兩類風險逆轉期權組合業務的最大特點,在於可以將潛在最大損失封頂,即市場主體利用此兩類業務對未來的外匯收入或支出進行避險保值時,無論匯率向什麼方向和多大幅度的變動,均可將結匯或購匯價格鎖定在一個預先設置的區間內。
外匯局人士表示,由於期權交易中賣方承擔的風險遠大於買方,賣方需要具備較強的風險管理能力,從國際經驗來看,限制客戶“裸賣”期權是新興市場經濟體的普遍做法。基於當前國內企業的風險管理能力仍處於成長階段,為避免過度承擔交易風險,2011年4月推出人民幣對外匯期權業務時,規定客戶只能從銀行買入期權,不得賣出期權。在此次推出的期權組合業務中,通過對期權的買賣組合,賦予了客戶在買入基礎上賣出期權的權利,有利於降低客戶單純賣出期權的風險。
此次推出的期權組合業務有三方面管理要求:一是堅持實需交易原則。二是強調整體性原則。三是簡化市場準入管理。
外匯局稱,將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市場運行狀況和市場條件,培育市場主體併發揮其在産品創新中的主導作用,繼續穩步推進國內外匯期權市場發展。(任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