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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11日從國家外匯管理局獲悉,為進一步推動國內外匯期權市場發展,更好地滿足經濟主體的匯率避險保值需求,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佈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銀行辦理人民幣對外匯期權組合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推出人民幣對外匯看跌和看漲兩類風險逆轉期權組合業務,並對銀行辦理相關業務進行規範。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通知所稱期權組合是指客戶同時買入和賣出一個幣種、期限、合約本金相同的人民幣對外匯普通歐式期權所形成的組合,包括看跌和看漲兩類風險逆轉期權組合業務。
通知規定,銀行對客戶辦理期權組合業務應遵循實需交易和整體性管理等監管要求。客戶對期權組合的任何操作(包括但不限于簽約、反向平倉、交割方式選擇)必須針對整個期權組合,不能選擇期權組合中的單一期權交易進行,且銀行與客戶的期權組合業務簽約及任何變更均應體現在同一産品確認書中。
根據通知,已取得銀行間外匯市場和對客戶人民幣對外匯期權業務經營資格的銀行可直接開辦對客戶期權組合業務。取得對客戶人民幣對外匯期權業務經營資格的銀行分支機構,經其法人(外國商業銀行分行視同為法人)授權後,可以對客戶辦理期權組合業務。
外匯管理局表示,通知的發佈,有利於豐富企業的匯率避險保值工具,完善銀行的風險管理手段,有利於不斷推進國內外匯市場發展,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