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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期權組合業務將推出 可將潛在最大損失封頂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11日 13: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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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11日訊 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銀行辦理人民幣對外匯期權組合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1]43號),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在此次《通知》推出的期權組合業務中,通過對期權的買賣組合,賦予了客戶在買入基礎上賣出期權的權利,有利於降低客戶單純賣出期權的風險。

  “外匯看跌和外匯看漲兩類風險逆轉期權組合業務的最大特點,在於可以將潛在最大損失封頂,即市場主體利用此兩類業務對未來的外匯收入或支出進行避險保值時,無論匯率向什麼方向和多大幅度的變動,均可將結匯或購匯價格鎖定在一個預先設置的區間內。”該負責人表示,從這一角度看,《通知》推出上述兩類業務,産品風險較低,有利於滿足市場需求,也符合現階段企業和銀行對風險的識別、管理和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

  據了解,人民幣對外匯期權交易已于2011年4月推出,此次為什麼推出外匯期權組合業務?該負責人介紹表示,2011年4月1日,國內外匯市場正式開展人民幣對外匯期權交易,企業可以在銀行買入期權進行匯率避險保值。在此基礎上,為更好地滿足市場主體的避險保值需求,此次《通知》推出了外匯看跌和外匯看漲兩類風險逆轉期權組合業務,均屬於零成本期權組合業務。

  在介紹到期權組合業務的有何管理要求時,該負責人表示,一是堅持實需交易原則。為防止大規模的純粹投機交易,客戶辦理期權組合業務必須有貿易、投資等真實交易背景,銀行應開展必要的真實性與合規性審核,確保符合套期保值原則。二是強調整體性原則。期權組合業務中客戶從銀行買入期權和向銀行賣出期權是一個整體合約,避免客戶“裸賣”期權。同時,客戶賣出期權收入的期權費應不超過買入期權支付的期權費戶,防止客戶因凈收入期權費而過度承擔風險。三是簡化市場準入管理。凡取得銀行間外匯市場和對客戶人民幣對外匯期權業務經營資格的銀行,可以直接開辦對客戶期權組合業務,外匯局不設置新的市場準入管理。

  此外,據該負責人透露,外匯局將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市場運行狀況和市場條件,培育市場主體併發揮其在産品創新中的主導作用,繼續穩步推進國內外匯期權市場發展。

  據悉,期權是一種選擇權,買方向賣方支付期權費後,在未來有權以約定的價格買賣約定數量的某種標的物。外匯期權相對於遠期結售匯而言具有靈活性的優勢。例如,出口企業可選擇敘做遠期結匯或買入外匯看跌期權,以對未來的外幣貨款收入進行保值。其中,敘做遠期結匯業務的好處在於,可避免外幣貶值可能帶來損失,提前鎖定成本且無需支付費用,但同時也不得不放棄外幣升值可能帶來的收益;相比之下,敘做期權業務的好處在於具有靈活性,即外幣貶值時可選擇行權,以約定價格結匯,外幣升值時則可放棄行權,以市場價格結匯,但需要提前支付較高的期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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