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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魚第一股大湖股份虛假陳述將遭索賠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08日 16: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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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淡水魚第一股大湖股份(600257)將遭到股民起訴索賠。昨日,知名證券維權人士、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國華律師表示,因大湖股份在2007年以前的年度報告中未如實披露安鄉水産與泓鑫控股之間的關聯關係,中國證監會對其作出多項處罰,股民可以據此索賠損失。索賠的有效期只有半年左右,想起訴者可與他聯絡。

  虛假陳述遭官方處罰

  據悉,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係由湖南德海西湖漁業總場聯合安鄉縣珊泊湖漁場、常德泓鑫水殖有限公司、常德橋南市場開發總公司和中國水産科學研究院共同發起,證券簡稱曾用名“洞庭水殖”、“G水殖”。2008年11月28日,《證券時報》發表《涉嫌造假上市,洞庭水殖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調查》,披露“安鄉縣水産養殖為泓鑫控股的關聯公司,而在洞庭水殖所有的公開資料中,都沒有透露兩者的親密關係,洞庭水殖在關聯人信息披露方面涉嫌嚴重違規”。因存在涉嫌披露虛假信息等違反證券法律法規的行為,中國證監會湖南監管局決定自2008年12月2日起對大湖股份立案調查。

  投資者損失有望討回

  劉國華律師表示,該案已有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虛假陳述事實成立,相關股民有權提出賠償要求。他認為,大湖股份虛假陳述賠償案的虛假陳述實施日為2001年3月6日,虛假陳述揭露日應為2008年11月28日,基準日為2008年12月10日,基準價為3.78元。因此,投資者只要在2001年3月6日至2008年11月28日之間買入該股,並在2008年11月28日及以後賣出或持續持有且存在投資差額損失的,就符合起訴條件。

  訴訟有效期僅剩半年

  需要提醒的是,根據《司法解釋》,投資者提起民事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而大湖股份是2010年5月29日公告受到行政處罰的,因此,投資者最晚應在2012年5月28日之前提起訴訟。如過期起訴,將自動喪失勝訴權。為此,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劉國華律師昨日向全國發出“徵集令”,向曾經購買過大湖股份股票並遭受虛假陳述損害的投資者徵集訴訟委託,代理投資者索賠。

  投資者欲提起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前期應準備材料包括:投資人身份證複印件、股東卡複印件、加蓋營業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對賬單原件(從第一次買入打印至200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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